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2015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2月被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2017年12月26日,张某到余庆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入狱前,张某性格开朗,善于结交朋友。但犯罪入狱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被裁定假释后,其比较迷茫,感觉周围的人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加上现有的能力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司法所接收张某后,根据对张某的综合评估,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对张某依法监督管理,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依托村干部和社区矫正协管人员,司法所对张某开展经常性走访,进行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张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目前的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心理疏导达到预期效果后,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张某进行就业指导,让张某重新回归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张某假释后,过去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张某自己也不愿意面对过往。为此,司法所组织张某参加社区服务,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通过社区服务活动,张某用实际行动获得了社区和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为了消除张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重塑自信。司法所对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教育引导张某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能顺利融入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张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包片干部、片区民警、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张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通过采取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张某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对其进行日常考核,每月的评分结果都告知张某本人,用评语、加分、表扬等形式肯定张某的表现,消除其心理上的无用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借助企业等社会力量,司法所帮助张某解决了就业问题,张某认真踏实工作,重新树立了生活信心,并下决心用劳动回馈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张某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能认罪悔罪,增强自我控制力,重振了精神,重塑了生活的信心。

【小结(或反思)】

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经历监狱改造后,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而产生疏离感,导致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在本案中,司法所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采取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帮扶,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再就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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