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聋哑人,江苏省南通市某村民,2016年和2018年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5月31日至6月27日间,王某与黄某多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多路公交车上行窃,分别将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随身携带的100多元现金和随身背包内的一个红色钱包(内有50多元人民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盗走。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2019年10月25日,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王某和黄某,但由于王某为聋哑人且家庭经济困难,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聂镜林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为王某聘请一名手语翻译老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认真阅卷,与手语翻译老师一同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准备庭审材料。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聂律师提出,王某虽然为累犯,但仍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一,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本案受援人王某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三,王某主观恶性不大,所涉案金额较小,其因身体缺陷,在社会上找工作比较困难,迫不得已实施盗窃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及后果不严重,请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和黄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合伙或单独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和黄某分工合作、积极作案,均起重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两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人是聋哑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为聋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特殊刑事辩护案件。王某某由于又聋又哑,文化水平不高,在社会上难以找到工作谋生,才实施盗窃走向犯罪。 本案中,王某虽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减轻了处罚,维护了特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相关部门应对聋哑人进行普法教育、帮助学习专业技能、提供合适工作岗位,引导其靠劳动谋生,成为现代社会的有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