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王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记载:王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农贸市场一出租屋内被人殴打致伤。 据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摘录: 1、门诊日期:2020-1-23 00:21 主诉:外伤致头部疼痛流血1小时。 现病史:1小时前患者头部受伤,伤口即出现头部疼痛流血不适,伤后无昏迷、晕厥、恶心、呕吐、呼吸困难,无大小便失禁,四肢抽搐。查体:神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正常。双侧鼻腔及双耳道未见血性液流出。头顶见三个分别长约5cm,6cm,10cm头皮裂伤,深达皮下,可见活动性出血,周围头皮稍肿胀,瘀紫。颈部未见明显外伤伤痕。 诊断:1.头皮挫裂伤;2.颅脑外伤? 处理:1.建议完善头部CT检查(鉴字拒绝);2.清创缝合术;3.24小时内行破伤风治疗,每日我科门诊换药,一周后换线。 2、门诊日期:2020-10-26 主诉:双眼复视6天。 现病史:6天来双眼复视,遂来诊。无其他不适。 专科检查:视力:右眼0.6,左眼0.8,眼压:右眼14mmHg,左眼13mmHg,双眼眼球活动正常,眼睑无肿胀,结膜慢性充血,滤泡增生,无分泌物,角膜透明,前房水清,瞳孔直径2.5m,光灵敏,双晶体混浊,眼底未见异常。 辅助检查:B超:双眼晶状体混浊征象。 诊断:1.双眼复视;2.双眼老年性白内障。 3、门诊日期:2021-3-10 病史同前,诉仍有复视,无头晕、头痛。现来诊要求复查头颅CT。 处理:头颅CT:1.左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软化灶,脑萎缩,建议MRI进一步检查;2.左顶骨、右侧眼眶内侧壁陈旧性骨折?3.两侧上额窦黏膜下囊肿。

【鉴定过程】

(一)检验过程 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于2021年3月15日在本所对王某某进行法医临床检验。 (二)法医临床检验 王某某步入检查室,神志清醒,问答切题,查体合作。检查见:额顶部偏右见三处瘢痕,长度分别为1.6cm、1.5cm、6.0cm瘢痕;左颞顶部见一弧形长为2.5cm瘢痕,该部位可扪及类圆形的颅骨凹陷,直径为3.0cm;左顶枕部见一长为1.8cm瘢痕。余未检见异常。 (三)阅片所见 2021年3月10日头颅CT片(影像号:00399471)示:左顶骨陈旧性凹陷性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陈旧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病历资料记载、影像片显示和法医临床检验所见,王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被他人殴打受伤入院,查体见头顶头皮三处裂伤,受伤当时拒绝行头颅CT检查。临床对其头顶部头皮裂伤行清创缝合术治疗。受伤9月余到医院要求行头颅CT提示左顶骨陈旧性凹陷性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陈旧性骨折。 根据受伤当时病历记载,其头顶部三处裂伤现遗留三处瘢痕长度累计为9.1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a)的规定,已构成轻伤二级;受伤病历没有颅骨骨折、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左顶枕部裂伤的记载,同时伤后9个月诉双眼复视,根据现有材料,以上损伤不能确定是否为本次损伤所致,故未予评定。

【鉴定意见】

王某某本次头顶部外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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