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46年10月2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捕前住儋州市光村镇新坊地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6日作出(2002)海南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赔偿人民币111732.14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5日作出(2003)琼刑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3年8月11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06年3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为有期徒刑后共减刑六次,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狱提请 2017年2月初,罪犯陈某某因胸闷、气短、胸痛在三江监狱医院就诊,胸片显示胸腔积液,给予抽液,对症治疗,效果不佳,疑患有肺癌的可能,于2017年2月7日转海南省司法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13日,海南省三江监狱委托海南省司法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3月17日,海南省司法医院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该犯患有左肺腺癌 = 4 * ROMAN IV期。 2017年3月1日,罪犯陈某某儿子陈小七向三江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申请,三江监狱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经过资格审查,认为保证人陈小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符合保证人条件。 2017年4月7日,三江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认为,1.罪犯陈某某现年71岁,系老年罪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在监区没有分配劳动任务的情况下,能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陈某某儿子陈小七符合保证人资格;3.该案件罪犯陈某某与受害人家属系同村村民,但现在两户均不再村里居住,受害人家属现住儋州市光村镇,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住儋州市那大镇,不居住在同村可以避免矛盾冲突;4.罪犯陈某某所患左肺腺癌 = 4 * ROMAN IV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即“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一致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同日,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材料真实合法,材料齐全、规范,该案件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同时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 司法局调查评估期间,受害人三女儿陈春玲和女婿李文礼得知罪犯陈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后,于 2017年5月4日到三江监狱刑罚执行科了解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并提交《关于请求不予批准陈某某保外就医的申请书》,对罪犯陈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主要表达几点意见:1.陈某某的违法行为,给其家庭带来的伤害较深,特别是在其年幼的时候就失去父亲,母亲含辛茹苦一个人抚养五个儿女;2.陈某某应履行赔偿义务至今一分都未赔偿,也没有接到陈某某对其家人表达的任何歉意;3.认为罪犯陈某某系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4.认为罪犯家属通过关系,以虚假病情理由办理暂以监外执行,逃避刑罚处罚。综述以上情况,受害人亲属认为罪犯陈某某不具悔改表现,而且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三江监狱不要给予罪犯陈某某办理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科在接访过程中认真听取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并耐心对其讲解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监狱执法的过程和依据。 2017年5月31日,三江监狱收到儋州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刑罚执行科将陈某某案件相关材料以及受害人家属提交的《关于请求不予批准陈某某保外就医的申请书》,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6月16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海南省检察院一分院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认为:1.罪犯陈某某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2.罪犯陈某某现年71岁年纪较大,属于老年罪犯;3.陈某某患有左肺腺癌 = 4 * ROMAN IV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4.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5、罪犯陈某某年龄较大,患有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后再犯罪可能性较低,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不予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意见,不能作为决定性意见。评审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陈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合法,对监狱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没有异议”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6月26 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8月初,受害人亲属再次到三江监狱表达反对报请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询问案件办理的情况,三江监狱刑罚执行科对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耐心的讲解,并做好记录。 二、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一)案件受理 三江监狱出于对受害人亲属强烈反对监狱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慎重考虑,2017年8月21日才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材料报送至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省局受理该案。 (二)案件初审 1、案件材料审查。经审查,该案件中监区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研究会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齐全,按照要求进行公示;该案件的检察意见书、病情诊断书、病历资料、保证人审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以及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资料齐全。 2、对该犯所患疾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审查。8月22日下午,刑罚执行处前往海南省司法医院对陈某某的病情进行实地考察,主治医生介绍:该犯所患肺癌已经骨转移,自住院治疗以来,疗效较好,肿瘤明显减小,目前只服用口服药,可以出院,司法医院已经通知三江监狱带回;同时,也反映该犯病情好转以后,经常因琐事与司法医院的医生、护士发生吵闹,服刑意识较差。经审查,罪犯陈某某所患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即“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3、对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审查。三江监狱提请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经过监区民警会议、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科务会、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并按照规定征求检察院意见,对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儋州市司法局出具了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评审会后及时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办理程序符合司法部《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三章“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程序”之规定。 4、对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社会影响性的调查。在三江监狱办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受害人的女儿和女婿多次到监狱机关强烈表示不接受对该犯办理保外就医,情绪激动。为了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进一步核实案情,8月29日至30日,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以及三江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前往儋州市司法局,对该犯的家庭情况、保证人情况、经济情况、捕前表现以及社区矫正环境进行了考察核实。 经调查,该犯家中7个儿子和2个女儿,家庭经济收入稳定,服刑至今,赔偿金111732.14元未履行,未能体现出对受害人的忏悔。儋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知道受害人亲属对监狱呈报该犯保外就医表现出的强烈反对情绪后,表示要高度重视这种不稳定因素。目前,受害人的子女除了二女儿嫁广西、次子在山东烟台大学读书外,长女儿和小女儿均在光村镇生活。 刑罚执行处通过调查进一步对案情进行研判,认为如果该犯保外就医后在儋州市那大镇生活,虽然不与受害人家属处于同一村,但该犯子女众多,信息传播快,该犯保外就医的消息难以瞒住受害人家属,因而受害人家属与其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较大,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极可能产生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5、初审意见。经过以上审查及调查核实,刑罚执行处于8月31日上午召开处务会研究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结果是: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案件办理程序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但是受害人家属反对情绪激烈,对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导致被害人家属与该犯发生冲突,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司法医院反映目前治疗效果良好,病情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为了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不予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2017年8月31日下午,刑罚执行处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及初审意见移交至生活卫生处复审。 (三)案件复审 1、实地考察情况。2017年9月5日下午,生活卫生处工作人员前往海南省司法医院,通过现场查看病犯、查阅病历材料及相关记载,询问有关医疗、护理人员等工作程序,对罪犯陈某某的治疗情况及病情诊断工作进行相应的复核审查。 2、复审意见。2017年9月6日上午,生活卫生处召开处务会专题研究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会议一致认为:海南省司法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程序合法,对罪犯陈某某患有“左肺腺癌Ⅳ期”的诊断结果没有异议,该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范围。 2017年9月6日下午,生活卫生处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及复审意见移交至刑罚执行处。刑罚执行处形成综合审查报告,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请局长召开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四)审议 2017年9月8日,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该犯的病情、监狱提请案件的程序,尤其是对该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后的社会影响进行了综合分析研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会议研究决定:不予批准罪犯陈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11日,海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不予批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说明,同日送达三江监狱,并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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