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务农,贵州省湄潭县人。因犯盗窃罪,2011年12月26日被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2012年1月10日送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监狱组织对何某某再犯罪危险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预测何某某无再犯罪危险后,监狱委托居住地遵义市湄潭县司法局调查评估。2018年9月3日该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何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2018年9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忠庄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何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何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何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三课成绩合格,减刑后获表扬四个。罚金八万元已执行二万四千元,狱内月均消费没有超过全监平均消费水平。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分监区认为,何某某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建议提请假释。 2018年9月25日,忠庄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0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三监区提请的何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查。材料证实,虽然该犯8万元罚金只履行了二万四千元,但是村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证实何某某已离异,有年老父母及两个在读小学的儿女要抚养,属于家庭贫困。何某某考核周期内的狱内月均消费为126.64元,低于同期全监狱内平均月消费319.77元,狱内账户余额为10元。现有材料证明,何某某当前确无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监区提请假释案件的其它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0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提请何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11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何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暂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11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何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何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刑期已经过半,经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综合评估,预测何某某无再犯罪危险,且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对何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八万元不变(已执行二万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