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某村民周某在2007年其夫崔某亡故后,携子独自生活,供养孩子上中学、大学,生活艰难。2016年,因公路建设需要,征用了崔家共同承包经营的山场,崔某的两个弟弟打算侵吞周某母子应继承的征收补偿款份额,到乡政府索要全部征地款。周某先后到乡政府、黄山区信访局求助,工作人员引导其向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7年2月21日,黄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周某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核,周某家庭经济困难,其申请事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詹鸣和熟悉村情的黄山区仙源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吴仲常共同承办该案。 承办人经过多方了解,摸清本案基本情况:八十年代,崔某父母、崔某、崔某两个弟弟等5人共同承包了若干地块的山场。1993年分家时,考虑到只有茶叶、毛竹收益较高,遂口头协议分割了种植茶叶和毛竹的山场,对于荒废的三块山场没有分割,协议共同拥有承包经营权。2016年,政府征收了崔某家庭共同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这三块山场。由于毛竹具有很强的根系繁殖能力,经过几十年的生长,原来的三块荒山已发展成毛竹林,政府征收时按照毛竹林的补偿标准(高于荒山补偿标准)发放了补偿款226624元。庭审中,崔某之弟谎称当初分家时这三块山场已分给自己为由,不愿给周某母子任何补偿。 由于当时分家时,是口头协议分配山场,年代久远,对于这三块山场具体是如何分配的,没有书面证据可以证明。承办人综合所掌握的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初步确定办案思路:一方面,由于缺乏关键证据,建议周某争取与崔某的两个弟弟通过人民调解渠道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鉴于之前崔某两个弟弟的强硬态度,同时着手收集证据,为调解不成后起诉做好准备。果然,崔某的两个弟弟拒绝调解。 为了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承办人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收集证据,证明所争议的三块山场是家庭共同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办人走访村中的多位老人,通过村长了解到村中尚有两位老人见证了当年崔家的分家全过程,并愿意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被征用的三块山场由其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经营。 2、理清争议山场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承办人找到区林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答复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林、茶山场经营权分配到户,2007年进行第二次林权登记,登记方法是以户为单位,载明山场的位置、面积、种类。2008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二次林权登记进行了定性,意见规定: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经营承包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本案中,承办人收集到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证明崔某父母、崔某及其两个弟弟、两个姐妹均对承包山场享有平等的分配权。承办人联系崔某的两个姐妹,经查证,一个已死,且无继承人;另一个明确表示放弃分配权,故争议山场的分配权实际只有崔某等5人,即各应得补偿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45324.8元。 3、确定周某母子对征地补偿款是否享有权益及具体数额。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本案中,周某母子、崔某父母均为崔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各人应继承崔某应得补偿款的四分之一,即11331.2元。故周某母子共继承22662.4元。 根据物权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因崔某先于崔某父亲死亡,崔某儿子有权代位继承。崔某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崔某母亲、崔某、崔某的两个弟弟共4人,故崔某有权继承崔某父亲四分之一的征地补偿款。而崔某父亲应得的补偿款是45324.8+11331.2=56656元,四分之一份额是14164元。故崔某儿子代为继承补偿款14164元。 综上所述,崔某妻子周某及崔某儿子共可以分割征地补偿款22662.4+14164=36826.4元。 在理清相关法律关系后,承办人代理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经过二次庭审,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承办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崔某的两个弟弟未上诉。后在乡政府的协助下,周某母子得到了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比较常见且典型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因跨时长、证据少、承包经营权相关政策规定多,涉及人员多且继承关系复杂,给承办人办案带来了很大难度。当事人上访多年均不能彻底解决,最终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及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当事人的应得权益,彻底息诉罢访。该案的成功办理,对顺利推进当地土地征用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等都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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