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管某英的丈夫刘某文进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担任保安一职。2018年8月22日下午1时许,刘某文忽然晕倒,由其同事送到医院抢救。用人单位仅垫付了几千元医疗费用,在抢救刘某文48小时后不再垫付任何费用。在向亲友借债后,管某英仍无力承担刘某文的救治费用,迫不得已中止治疗,并在2018年9月12日为刘某文办理了出院手续,之后刘某文于2018年9月14日死亡。 刘某文死亡后,管某英多次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刘某文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但均被单位拒绝。2019年3月12日,管某英向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禅城区法律援助处了解到,管某英刚从四川老家来佛山打工,其儿子刚参加工作暂无经济能力,其女儿两年前意外死亡后遗下一女,该外孙女由刘某文抚养,刘某文尚有86岁的老父需要赡养,家境极为贫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日,法律援助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禅安律师所律师梁慕嫦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管某英办理了委托手续,向其全面了解案情。据管某英反映,刘某文入职后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刘某文购买社会保险,其每月银行到账工资为1600元,每月休息3天,经常要上夜班。刘某文与管某英一起在佛山打工租房居住,共同抚养其外孙女。经过分析,承办律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结合现行佛山市保安行业的工资待遇标准和刘某文的消费习惯、每月抚养外孙女的支出,刘某文月工资应该不止1600元,可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标准向用人单位提出各项赔偿。但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刘某文月工资1600元、其自身患有疾病进行抗辩。承办律师告知受援人用人单位有可能为拖延支付赔偿款时间而将诉讼程序拖延至执行阶段,让其做好心理准备,并向其明析相关法律法规,尽量补足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同时,承办律师多次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地、招聘信息发布处实地考察,向在职人员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与报酬实际支付方式,充分收集证据,为仲裁立案做好充分准备。2018年12月4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000元,加班费20689.66,病假工资1379.31元,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医疗费用64084.05元、看护费1500元、丧葬补助费18178元、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56元、一次性抚恤金36356元,共计202543.02元。 劳动仲裁开庭时,用人单位果然以刘某文月工资1600元进行抗辩,否认刘某文是在2018年1月1日入职,提交了有刘某文签名的考勤表,同时在庭上提交了有“刘某文”签名字样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在为刘某文购买社保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面对用人单位突然向仲裁庭出示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承办律师重新调整办案思路并认真审核证据。经承办律师仔细核对,发现刘某文在考勤表上的签名与其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名字迹不一致,也与刘某文日常签名不一致,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有刘某文签名的相关证据全部予以否认。承办律师在庭上重点论述了刘某文实际工资收入为3000元的代理观点。承办律师提出:刘某文的工资收入构成,除了16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外,还有现金收入1400元。刘某文除支付自己生活费用外,还要负责抚养外孙女,3000元的收入与刘某文在佛山市居住的消费水平与支出状况相匹配。同时,用人单位提交的刘某文参保缴费证明中缴费工资为3100元,与2018年度佛山市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人员工资基本一致,足以说明刘某文实际工资收入为3000元。 劳动仲裁庭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并认定: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与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佛山市工资指导价中保安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且用人单位主张的工资标准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确认刘某文每月工资为3000元;用人单位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与刘某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虽有为刘某文购买了2018年8月、9月的社会保险,但刘某文未能享受医保待遇,导致的医疗费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应向管某英支付其丈夫刘某文应享有的二倍工资20032.26元、病假工资802.67元、医疗费损失差额54877.35元、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54元。 根据在仲裁庭庭审了解到用人单位为刘某文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情况,承办律师马上指引管某英向相关部门申请社保救助,管某英在申请后获得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将近七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某英再次向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并请求由梁律师继续代理应诉。庭审中,承办律师坚持仲裁阶段的代理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特向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函,要求协助查询刘某文医保报销费用核算的情况。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关于协助核算刘某文医保报销费用的复函》,若刘某文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参保,其支出的住院治疗费用61896.35元中有46284.84元属于可报销费用。根据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与质证意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刘某文的入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刘某文生前的工资标准为3000 元/月。用人单位提供的案涉劳动合同并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核实是否为刘某文本人所签,受援人亦对此提出相关异议,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不予采信。用人单位未在刘某文入职后及时为其参加社保,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对刘某文未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禅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用人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刘某文应享有的二倍工资差额权益20032.26元、病伤假期间工资574.67元、医疗保险待遇损失37078.14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6354元,总额94039.07元。 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管某英于2019年8月15日向佛山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在收到材料的当日完成审批手续,并将案件指派给梁律师继续办理。 二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一)通过走访刘某文原同事获知其工资收入为3000元左右,配合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栏所写“工资福利好”的说法,可知刘某文的月工资不止1600元。用人单位一直有以现金发放工资的习惯。刘某文每月仅休息3天,如此高强度、长时间工作但工资只有1600元,明显与佛山市现行保安行业3000多元工资标准完全不匹配。刘某文每月工资账户流水收入1600元却一直没有支取,其每月烟酒消费、房租、伙食、医药费及外孙女生活费的实际支出金额超2000元,收入与支出倒挂不合理,可见刘某文除银行收取的工资外,还有现金收入用于日常生活。用人单位在2018年8月为刘某文缴纳社保的工资标准为3100元,即用人单位在刘某文患病后也确认其当时工资是3100元而非1600元,足以证明刘某文的实际收入不低于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文的月工资为3000元与事实一致,并以此为标准计算的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二)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劳动者签名处笔迹明显与刘某文开具银行卡上的签名笔迹不符,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已经与刘某文签订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没有在刘某文入职后按法律规定为刘某文购买社会保险,实际为刘某文参保的月份为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用人单位没有将在刘某文入院后补缴社会保险一事告诉刘某文的亲属、没有在医疗系统中为刘某文登记参保信息,并且在刘某文抢救超过48小时后拒绝垫付刘某文的医疗费用,从而导致刘某文的亲属在无力承担治疗费及不知道用人单位在2018年8月补缴社保的情况下,不得已向他人借款以结清住院费用后出院。用人单位前期没有购买社保、后期隐瞒补缴社保、抢救刘某文超过48小时即不再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公德,还使刘某文无法通过社保基金取得救济,导致其无法享受参保后医疗费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因其过错造成刘某文无法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四)用人单位没有在刘某文入职后为其按期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导致申请人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规定取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受援人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二审法院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在收到二审判决书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支付款项的事宜,用人单位向管某英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农民工非因工死亡、遗孀索赔维权的案件,争议焦点是死者刘某文的实际工资收入、入职后是否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没有及时为刘某文购买社会保险所造成的医疗待遇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刘某文住院昏迷,没有办法证明其现金工资收入,只能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多渠道细心收集证据、依法据理进行论证。承办律师通过多个角度论述用人单位除银行转账外,还存在以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刘某文的实际工资收入应当是3000元而非用人单位自述的1600元。该观点被仲裁庭和法庭所采纳,为刘某文的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付确定了计算标准。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有保管劳动合同、工资表的义务,有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单位未能有效举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个人医疗待遇的损失,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