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18年5月4日来到社旗县公证处,要求申请办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公证员张诗谦接待后,经询问后得知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14年8月3日在社旗县民政局离婚,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双方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套归女方王女士所有,双方婚生两个儿子,长子甲(5岁),次子乙(3岁)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年向王女士支付两个儿子的抚养费5000元整。该离婚协议中未对房产的位置,房权证号及建筑面积一一列明,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房管部门无法确定哪一套房产。且约定两个孩子抚养费过低,女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公证员张诗谦了解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可以办理《离婚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又着重告知申请人离婚后双方对其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解除。 并告知申请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时应提供1、身份证、2、户口本、3、离婚证、4、离婚协议、5、协议中涉及房产的房产证、6、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离婚补充协议、该离婚补充协议公证员也可根据双方协商内容帮申请人代写。 张先生和王女士二人于次日带齐提供材料,协商一致后到公证处,由公证员张诗谦按照二人协商的意见帮他们起草一份离婚补充协议,该离婚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1、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共同购买的南阳市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单元房一套,该房位于社旗县翰泽苑XX号楼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92.57平方米,原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房产业主姓名变更手续,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一切手续,现需办理该房户主手续,男方自愿将该房房屋所有权无条件变更为王女士个人所有,永不反悔。2、两个孩子长子甲(5岁),次子乙(3岁)抚养费由每年5000元整增加到每年8000元整。由张先生于每年年初向王女士支付。 公证员张X及公证助理员薛X按照办理公证程序当天给让张先生和王女士填写了申请表,作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上针对张先生和王女士现在婚姻状况,签订的原离婚协议时间和内容进行了询问,对该《离婚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异议,签订《离婚补充协议》时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一进行了询问。 当天公证员张X及公证助理薛X又到社旗县民政局对张先生和王女士提供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进行了核实。核实后当天为当事人办理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豫宛社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 方:张某,男,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 方:王某,女,XX年X月XX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离婚补充协议 申请人张某与王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经查,张某与王某经协商一致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张某与王某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与王某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离婚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属实。 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