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老年人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一对80多岁的老夫妇来公证处立遗嘱。这对夫妻出生在印尼,大学时回国内读书、工作,定居在国内,后来生育了一女一子。两个孩子长大后都出国留学,移民到了澳大利亚。为与子女团聚,这对老夫妻也在97年左右加入了澳籍。 因为这对老夫妻的出身和经历,他们的亲戚几乎都在国外,他们也都在90年代移民,在国内的原工作单位都已不存在,档案也不知所踪。两个老人手里只有澳大利亚的护照和子女们的澳大利亚护照,唯一和国内有联系的就是在国内的房产和公安局给开的户籍注销证明。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单位或机构能够证明他们在中国生活的经历和长辈亲属的情况。除了房产证上的信息是中文的、户籍证明是中文的,两个老人手里所有的材料都是外文。 公证员详细询问和记录了老人们的家庭情况、婚史、移民原因、子女情况、父母情况、原中国单位情况,根据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房产证等材料,给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手续。虽然,老人们在国内已然找不到自己的档案,也没有办法提供自己的父母死亡证明,但遗嘱公证卷宗内留存的笔录和录像至少可以为他们的后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提供一个家庭史的言辞证据,为他们的后人继承中国境内财产提供帮助。 一个家庭,他们财富的传承,因为有了这份遗嘱公证书,而解决了以后举证难的大问题。随着中国的开放和富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了国门,像这两位老人的情况也会日益增多。当事人的自述和言辞证据,往往成为最后可供查询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A,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澳大利亚护照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A于二〇一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B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A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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