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代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委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名下平房已拆迁,并与门头沟区某镇签署《门头沟区某镇中心区E、F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年底该镇将开展选房入住工作。现张某未婚,其在年底将到国外留学,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公证处受理后,与某镇拆迁部门联系,确认其确实需要办理委托公证,且该镇要求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直系亲属。我处与张某确认受托内容不能涉及取款事宜。张某确定其代理人为其父亲张某某,公证员为张某代书委托书,具体内容为: 委托人:张某,男,一九八七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托人:张某某,男,一九六四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根据《门头沟区X镇中心区E、F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编号:XXX],委托人张某是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号房屋的被征收人,现需办理安置房选房、领取存折等相关事宜。委托人张某因去澳大利亚不能去办理上述手续,特委托父亲张某某作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选定安置房、签署选房相关材料,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2、代为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的存折(不包括到银行取款); 3、以上行为均不涉及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事宜。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件、从事的有关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理完毕为止。 张某向公证处提供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件、受托人张某某身份证件、张某与张某某为父子的证明。经核实张某婚姻状况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协助当事人完成了选房等相关事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京华夏内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八七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X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夏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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