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侵权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0日,胡某之子患精神疾病,入住某医院精神病区治疗。在住院期间因某医院安全保护措施不健全,存在重大隐患和过错,导致胡某之子从某医院走失,某医院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胡某及亲友多方寻找,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仍然处于失踪状态。胡某对儿子在某医院治病期间的失踪事实,多次到某医院采取静坐、堵门等过激行为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经医院主管部门和政府信访部门多次协调,某医院始终难以满足胡某的要求。为此,胡某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5年5月8日,胡某向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胡某为残疾人,妻子有慢性病史需要长期医治,胡某属于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山城区汤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肖银水代理本案。 法律工作者肖银水接受指派之后立即会见了胡某,经分析胡某案情,肖银水认为:胡某之子患精神疾病,入住某医院精神病区治疗。在住院期间因某医院安全保护措施不健全,存在重大隐患和过错,导致胡某之子从某医院走失,某医院没有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并且存在严重过错。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胡某主张的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某医院是否应对胡某赔偿赔偿比例多少。 本案的难点问题为:胡某主张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胡某之子必须依法经法院宣告失踪和死亡程序,在法院宣告胡某之子死亡后,再确定某医院应对胡某之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肖银水先后引导并协助胡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宣告胡某之子失踪,2019年12月17日宣告胡某之子死亡。在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期间,为保证诉讼时效不超期,胡某两次向某人民法院提前诉讼,均被某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经某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之子宣告死亡后,胡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2日本案开庭审理,本案焦点是,某医院对胡某之子的死亡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责任比例多少。某医院未按规定到庭,人民法院按某医院无故缺席庭审。法律工作者肖银水针对某医院没有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安全保护措施不健全,存在重大隐患和过错,导致胡某之子住院期间走失经法院宣告死亡,展开辩论和发表代理意见: 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中义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作为给付义务的医治义务,二是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而医院恰恰是两项义务都没有完全履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院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按照某医院精神病科室安全管理规定,护理人员应坚守岗位,病房病人应做到24小时监护,重点严防病人随时有人陪伴。本案胡某之子在某医院处治疗期间走失,明显某医院未尽到管理责任。 其次,某医院未按规定施以治疗。病历出院记录载明:“患者于2014年3月4日外逃”,显然与事实不符,胡某之子作为精神病患者住院就医,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医院的防护措施如果到位,胡某之子是不可能出去精神病科的。病历长期医嘱单载明:对胡某之子停止用药的最后时间,是2014年3月5日09:01时。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报警人为某医院精神病区护士长,时间2014年3月4日19:50时。因此某医院病历记载相互矛盾不真实,不存在胡某之子外逃情况,更不存在家属来院探视病人和已找到的情况,完全是某医院单方随意记载病历,明显看出某医院护理记录有窜改。 再有,胡某因儿子住院走失将其宣告死亡,胡某再无法与儿子相见,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及第三十一条对损害赔偿范围界定为两类,即财产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两大类。本案中,由于某医院的过错,导致胡某之子宣告死亡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综上,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给胡某之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在给其服药后未给予适当的精神治疗,在护理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提供服务,存在严重过错,在事发后为推卸责任窜改记录。如果医院尽到了上述义务很有可能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承办人提出某医院存有违约责任,应对胡某之子走失宣告死亡按40%比例责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胡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也应该全额支持。 经审理,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全部采纳了法律工作者肖银水的代理意见,对胡某的主张全部判决支持。某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中某医院认为,胡某之子医院就医过程中走失院方不存在过错,胡某之子是被家属接到医院外走失的与某医院无关,并且胡某之子现在已经找到,但某医院二审中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法律工作者肖某依旧按照一审的辩论意见进行庭审辩论,同时提交代理意见,二审法院驳回某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胡某对此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某医院也主动向胡某支付赔偿金2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患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后,某医院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并违约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胡某之子在医院走失,某医院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胡某主张某医院赔偿的难点是,胡某之子必须经过法院依法宣告失踪和死亡前置法定程序后,才可以符合诉讼赔偿的条件。法律工作者肖银水经过长达五年的跟踪办理,在前后经过数次提供法律援助,经过法院判决维护胡某的合法权益,对医患纠纷的解决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解决医闹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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