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指派中心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辩护经验的潘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通过调查发现,2018年2月19日20时许,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受害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潘律师根据本案情况提供了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未成年人,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对自己的行为积极认罪、悔罪;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险性较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家属积极与对方协商,协调赔偿问题,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检察机关综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犯罪行为,认为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未成年人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杨某某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根据杨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认罪悔罪,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提出对杨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