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韦世某毁坏财物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主任韦世某、副主任韦某、村干部韦某杰等三人,因涉嫌毁坏财物案,被侦查机关移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前,侦查机关已依法对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为:2017年7月30日,有该村村民请钩机到该村村口龙门旁边拆除某淀粉厂的简易房和钢架棚,并向排污池内填土。经侦查,发现该村委干部韦世某、韦某、韦某杰有积极参与毁坏排污池的行为,涉嫌共同犯罪。于2019年10月22日我局将上述三人传唤到案。经审讯,上述三人如实供述。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达10637元人民币。 在检方审查起诉阶段,韦世某向检方提出申请,请求检方依法通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该申请,南宁市武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裕为韦世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到指派后,值班律师潘裕即安排时间会见韦世某。因受援人韦世某于之前已被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该在何处会见,才是既合法又相对规范的会见场景?经同武鸣区法律援助中心领导商量,最后将会见地点定于该中心的办公室。在会见中,韦世某一再表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拒绝认罪。理由是其没有参与毁坏某淀粉厂财物一事,而是其他的几个村民参与,出面联系钩机,并在场指挥钩机进行作业。这几个村民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了刑罚。另外,其在担任村民委领导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该村先后荣获国家级文明及先进等荣誉称号。 面对上述局面,值班律师该如何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才能使其获得法律许可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值班律师潘裕再次认真查阅本案卷宗,发现在案证据证实虽韦世某没在案发现场,但在案发前一天,同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韦某(系村民委副主任)已经就次日雇请钩机来拆除一事,与韦世某通电话并达成共识,同意雇请钩机等费用在村民委经费列支报销。次日,在钩机作业完毕之后,在案发现场的几十名村民和村干部集体到某酒楼聚餐。上述钩机作业费与聚餐费用,经韦世某签字同意已在村民委经费中报销。 据此,潘裕律师认为韦世某上述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其拒绝认罪认罚,其将面临着相对较重刑罚。于是,潘裕律师再次会见受援人韦世某,依法、依规为其进行释明。最终,韦世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受害人某淀粉厂的经济损失。淀粉厂出具刑事谅解书报送至办案机关。 在韦世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基础上,潘裕律师将韦世某在任村民委主任期间,该村荣获国家级文明及先进村等荣誉称号的证据材料,连同对韦世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意见一起送至检方。 最终,检方采纳了值班律师提出的缓刑建议意见,在潘裕律师在场见证下,韦世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方在移送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作出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韦世某判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

【案件点评】

本案起因为村民思想意识问题而引发。受害人某淀粉厂(系私营企业)建于在其承租该村的土地上,并在厂门前边的道路上建起钢架龙门。该龙门高度高于由村民们集资建造的村龙门高度。因此,该村部分村民认为,该厂龙门压倒了村龙门,严重影响全村风水。这些村民多次找到淀粉厂的开办人,要求该厂自行降低厂龙门高度,该厂拒绝整改。于是,该村民委主任韦世某和另两名村干部遂决定,用村民委经费来支付拆除费用,将淀粉厂龙门及铁棚进行拆除。 在潘裕律师刚介入本案之初,受援人韦世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向律师喊冤,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办案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建议意见。但潘裕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向受援人详细释明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的两种法律后果,重点讲解其在本案中的行为确实已涉嫌犯罪的法律意见。值班律师与受援人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刑事法律程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体材料。值班律师还同检方开展量刑建议意见协商,最终检方采纳了律师提出的缓刑建议意见,从而使受援人受益,依法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启示大家一是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法治素质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值班律师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帮助受援人了解刑事法律政策,正确引导受援人充分认识自身行为涉法涉罪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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