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女,1971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安达市。2016年3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 2017年8月10日起至 2018年8月9日止,同时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17年8月13日,刘某到安达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亲属、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报到当天,司法所协同矫正小组到安达市司法局宣告室为刘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一方面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法院禁止令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以及在矫正期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另一方面,告知其违反禁止令的后果,并组织其学习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教育矫正的自觉性,同时向刘某详细解释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1.刘某案发前在深圳市福田区开一个小餐馆制作小笼包,判决后回到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为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司法所先后向街道卫生办、村委会通报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基本信息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协助内容,希望相关部门在进行市场卫生督查时,协助司法所共同监督刘某是否从事了禁止令所禁止其从事的相关活动。 2.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由于刘某与丈夫属于同案犯,一并接受社区矫正,于是司法所采取了让刘某与其丈夫相互提醒的办法,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同时,与其二人的亲属进行了沟通,要求他们帮助提醒和监督,避免造成违反禁止令现象的发生。 3.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请志愿者协助司法所共同做好监督引导工作,进一步拓宽掌握刘某日常行为的信息渠道,实现更好地监督管理。 4.利用定位系统加强监管,司法所每日对其手机进行定位,要求其24小时开通手机定位系统,不定时进行“人机合一”核查,并采取曝点的形式,随时掌握刘某所在的地点及行为动态,做到有的放矢。 5. 刘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法律知识,在矫正期间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讲解,进一步增强刘某守法意识和公德意识,真正认识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同时,司法所联系相关部门,为其提供免费培训和就业信息,帮助其重新就业。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由于受人民法院禁止令的限制,刘某及其丈夫不能再从事与食品有关的活动,使刘某的家庭经济收入大幅减少。刘某在谈话中不止一次提及,对从事与食品制作无关的业务她也不太熟悉,希望司法所能通融,允许她从事与食品销售有关的行业,如销售蔬菜、水果等工作,且再三保证绝不会再做任何违法以及危害社会秩序的事。司法所工作人员虽同情和理解,但基于严格执行的职业规范和操守,还是明确表示刘某应当严格执行禁止令要求,并鼓励她在社区矫正期间另谋职业以增加家庭收入。通过月走访、周汇报及日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真正掌握了刘某的日常状况和生活状态,决定帮助刘某解决现实生活问题,经过多次努力,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刘某在村里承包了50亩耕地,给她的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进一步促使其安心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执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效果 在矫正初期,刘某虽然有过违反禁止令的想法,但是经过教育批评,其在矫正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禁止令,没有任何违反禁止令的举动。刘某认真反省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表示自己之前不知道有关“禁止令”的法律知识,在矫正期间他深刻反思,表示自己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再犯罪。
【小结】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以进一步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适应对罪犯改造的需要,也是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对于推动依法规范执法,加强管制、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约束社区服刑人员,监督其日常行为活动,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准确理解和把握禁止令内容,严格依法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对违反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积极稳妥做好处罚衔接工作,确保不脱管、不失控。要切实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根据禁止令具体内容,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充分利用定期报到、学习教育、公益劳动、个别谈话等时机,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教育引导。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专群结合的禁止令执行监督体系,严格控制禁止令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审批,防止发生违反禁止令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