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谢某某, 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因强奸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以(2013)海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谢某某于2016年7月5日被送前进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2月12日减刑一年;2016年4月18日减刑一年,现刑期止日:2021年8月6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谢某某建议减刑案件,认为罪犯谢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谢某某的改造表现,且该犯无财产性判项,符合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但罪犯谢某某因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11年,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经监区集体研究,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经监区研究,建议对谢某某减刑不超过七个月。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提请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谢某某的具备呈报减刑的基本条件,监区认定罪犯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 2017年11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经评议同意提请罪犯谢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向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29日召开的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谢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对罪犯谢某某减刑七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0日,前进监狱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罪犯谢某某的减刑裁定书,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呈报机关对罪犯谢某某的提请减刑,符合法律程序,裁定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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