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茂某,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蒙古国国籍,居住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因走私武器、弹药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4)锡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驱逐出境,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于2015年3月3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三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茂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讨论茂某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茂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努力克服语言不通的困难,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同时该服刑人员家属积极与大使馆联系,通过使馆向原判法院缴纳了全部罚金。该服刑人员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茂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制科审查,监区认定茂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茂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17年9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报请茂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茂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12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茂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茂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会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茂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茂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裁定对茂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