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2002年8月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居住地为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2017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1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11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需要调查其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樊城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樊城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湖北省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案标准》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学校老师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2月25日经樊城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12月26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20日,樊城区司法局收到了樊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20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22日,李某到樊城区司法局报到。樊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宣告现场庄重严肃,考虑到李某是未成年人,其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低等情况,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樊城区社矫局邀请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李某的父母一起对李某的进行了一场不公开宣告仪式,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分开、不公开管理的规定,宣读了法律文书和相关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成立了矫正小组,共同监督李某的管理和教育帮助。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从个案着手,结合未成年人特性和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制定针对性的个案和措施,因其法律意识薄弱,侧重遵纪守法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在对他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更关心其思想动态,了解李某的学习、生活状况,李某表示在矫正期间一定努力接受教育改造,主动及时递交思想汇报,遵守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以后要好好工作,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居住地司法所对李某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小结】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法律,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但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论在入矫接收,还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在监督教育方面,突出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增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法治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刑法的严肃性,服从监督管理,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要加强帮扶,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掌握一技之长,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以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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