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巫山县居民陈某因病死亡,县社保局将5万余元抚恤金打入了其生前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属于陈某抚恤金给付对象范围的直系亲属有:妻子李某、父亲陈甲、儿子陈乙。为领取抚恤金,李某根据银行的要求向公证处提出了办理继承申请。 公证员告知李某,抚恤金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给予死者家属的慰问金和经济补偿,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故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可以办理其他公证书取款,但需相关单位认可。公证员与李某到社保局,协商将抚恤金退回社保局账户,由其亲属持身份证、亲属关系公证书领取款项。协商未果后,公证员与李某又到银行沟通协调,力求以抚恤金分割协议公证书取款,在公证员的耐心解释下,银行最终同意了公证员的意见。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因陈甲随小儿子居住在50公里外的乡下,并瘫痪在床,与李某存在隔阂和矛盾,不同意签署协议。经公证员多次耐心的调解和细致的解释,陈甲正确认识到了抚恤金的性质和作用,重新唤醒了家庭亲情。最终,公证员驱车致老人陈甲处为其和儿媳李某办理了抚恤金分割协议公证,领取了抚恤金。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渝山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以下简称甲方。 陈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以下简称乙方。 陈甲,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以下简称丙方。 公证事项:抚恤金分割协议书 甲方李某、乙方陈乙、丙方陈甲先后向本处申请办理抚恤金分割协议公证,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银行存折。本处依法受理,并指派公证员承办。 经查,甲、乙、丙三方提供证明材料属实。经协商一致,三方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前面的《抚恤金分割协议》。三方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三方在协议中确认陈某账号:XXXXX存款伍万肆仟肆佰柒拾肆元系抚恤金,抚恤对象仅为甲、乙、丙三人,认可抚恤金各方分配额度及领取方式,共同承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具体、明确,甲、乙、丙三方对协议内容均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丙三方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抚恤金分割协议》。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抚恤金分割协议》上甲、乙双方的签名、捺指印属实,丙方捺右手食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巫山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