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单一子女财产权益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4日,黄某的丈夫王某去世,黄某与王某是原配夫妻,王某的父母分别于1998年和1999年去世,黄某与王某只有一个儿子王某某,王某名下留有海淀区XX院小区X栋X单元X号的房产一套。2016年8月,黄某办理继承公证继承了上述房产中王某的部分,并换领了产权人为黄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9月10日,黄某来到公证处,咨询房产事宜,称因其儿子王某某与儿媳李某某婚后感情一直不稳定,而得知在其去世后儿子如果继承房产,该房产会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假如儿子离婚,儿媳有可能会分走部分房产。黄某年事已高,担心去世后儿子和儿媳因房产问题有纠纷,故而向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建议其可以立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个人继承,不作为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黄某觉得公证员的建议非常可行,便着手准备办理遗嘱公证的相关证明材料。黄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身体健康状况证明、遗嘱手写稿等相关材料,公证处受理了黄某的公证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黄某在遗嘱中写明了房产由儿子王某某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处依法为其出具了遗嘱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黄某,女,一九四五年三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黄某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宗于淇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黄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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