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6日,王某某入职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职位为运营专员,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王某某居住地点距离该工作地点较远,路途往返需6个小时,因此王某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调换区域的申请,公司也答应王某某招到合适的人员后就给王某某调换区域,但是该公司在已招聘到三个人后却一直未履行该承诺,导致王某某把大部分时间耗费在上下班路上,没有达到理想的工作成果。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也在进行变相裁员。在该公司工作近六个月后,王某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身体很难再适应这样长距离的上班路程,因此向公司告知了自己的身体状况。但是,公司却以未达到转正标准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并且未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王某某深知在怀孕阶段很难再找到工作,相应的社会保险也会停止缴纳,这样对自己后期的产检生育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王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中华办理此案。李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详细地分析,随后为申请人提供了仲裁方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件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也认可。二是被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行为。理由是:1.被申请人以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以此为由没有事实依据。2.被申请人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首先,被申请人的考核结果没有申请人的签字认可,是被申请人私自出具的;其次,被申请人没有相关的考核制度,所以被申请人的考核结果申请人不认可。3.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制度发质询函,方便申请人进行改正,被申请人程序上不合规定;同时,也间接说明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达到要发质询函的地步,这只是被申请人为解除劳动关系随便找的借口。4.即使申请人工作有些问题,但没有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被申请人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之所以解除劳动关系,真正的原因是知道申请人已经怀孕,不愿意再继续聘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算不适用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是可以调岗的,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这严重侵害了孕妇的劳动权益,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共道德。 本案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6日,王某某入职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自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6月29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试用期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15日解除。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王某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根据法援律师的仲裁方案,以及经过仲裁委的依法审理,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本案中,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当庭未对王某某旷工及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举证,王某某也对旷工不予认可。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会招聘职位录用条件也未载明工作标准,并且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有效证明王某某的实际工作量,故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对王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涉及的是孕妇被违法辞退的维权事宜,孕妇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承担了社会责任,还承担了家庭责任,既要辛勤工作,也要生育子女。生育子女和工作都是孕妇应有的权利,理应得到孕妇所在单位的全力保障。但是,现实却往往是许多孕妇在所在单位得不到公平、公正待遇,孕妇工作的权利往往会被挤压甚至被剥夺,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妊娠期妇女的劳动权利更应该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