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4日14时30分,王某的父亲在家里闻到一股液化气味,随即便将这一情况告知王某,王某担忧如果确属液化气泄露,将会造成不可预计的危险与后果,必须立即寻找到源头。在对走道的几间厨房进行仔细盘查后,发现系万某某、杨某某租住的厨房液化石油气泄露。王某在试图关闭液化气阀门的过程中,泄露液化石油气燃烧引发了火灾事故,致使王某被烧伤。 火灾事故发生后,黄石市西塞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起火原因为万某某、杨某某租住的厨房发生液化石油气泄露,王某在检查液化石油气泄露过程中使用307室厨房煤气灶的点火开关点火,造成液化石油气燃烧引发火灾,并引燃周围可燃物。事后,万某某、杨某某拒绝赔偿王某的损失。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及其亲属踏上了维权之路。他们多次找万某某、杨某某交涉,但是对方拒不理睬,且态度蛮横。无奈,王某向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案由及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本案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遂指派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祝文胜律师承办此案。 祝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受援人了解相关案情,认真分析后认为:作为一起典型的无因管理事件,本案办理的关键在于一是立即查清事实,固定证据;二是引导受援人通过诉讼手段依法维权,及时解决现实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祝律师为了查清全部事实,固定证据,在王某父亲的陪同下,一起到黄石市消防支队西塞山区大队了解了事故的具体情况。在案件由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祝律师代表王某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经鉴定:王某全身烧伤属六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0000元。 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提出:无因管理是为他人服务,本案的火灾事故是由于王某疏忽大意的行为造成的,王某的行为不仅使王某受伤,也使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故王某的行为不是无因管理,其通过诉讼将风险转嫁给他人,于法无据。 针对上述意见,祝律师逐一进行反驳,他指出:1、起火原因是厨房液化气发生泄漏,万某某、杨某某作为液化气的使用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液化气泄露发生火灾的重要原因,对于火灾发生具有重大过错。2、王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实施了对泄露的液化气进行检查的行为,该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虽然在检查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失,但王某在进行无因管理活动时,是在液化气浓度非常高,随时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情况下进行,只是由于心急操作不当误将点火开关打开,该行为不能表明王某没有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更不能表明王某有重大过失。3、无因管理行为是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从鼓励此种行为的角度出发,该行为的注意义务不能要求过高,尤其在管理实务处于紧迫状态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并非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应构成无因管理。 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法理交融、证据充分,获得对方代理人及西塞山区人民法院的认可。2015年5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万某某、杨某某支付王某赔偿款8万元,若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应赔偿王某20万元,王某依法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至此,这起无因管理人因救助他人致自己受伤无人赔偿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得以妥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无因管理人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致使自己受伤无处索赔的情况下,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维权的案件。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主动引导受援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援助律师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及时对受伤人员的损失进行鉴定,为案件胜诉夯实了基础。庭审中,法援律师结合本案案情紧紧围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发表代理意见,代理意见逻辑清晰,说服性强,最终促使本案通过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在及时维护受援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