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覃某,男,1963年05月23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2017年06月,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同时禁止覃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活动。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覃某于2017年7月3日到南丹县司法局报到,由罗富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组织宣告时,对其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情况 2015年12月4日,覃某在山上意外猎捕到3只猴子,并带回家中饲养。2016年4月初,覃某在家中将这3只猴子以500元出售给刘某(同案处理,目前在罗富司法所服刑),刘某饲养几天后又送到黎某经营的农家乐寄养。2016年4月26日这3只猴子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这3只猴子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覃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对覃某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一是建立矫正小组。罗富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覃某后,为共同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覃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为覃某确定了由司法所负责人、镇政府综治助理员、村委会干部、覃某亲属等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 二是了解情况,告知规定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检查收到的法律文书及其报到通知,并对其进行首次谈话。通过谈话了解其犯罪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及认罪态度,告知其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事项,随后进行入矫宣告,在进行常规宣告的同时,着重强调了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法律后果。 三是落实矫正工作方案措施。根据首次谈话了解到的情况,按照其文化水平、犯罪基本情况及其个人特点对覃某进行入矫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为了提高覃某对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认识,强化其身份意识,增强其遵守法院禁止令的观念,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入矫教育阶段,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禁止令为主要内容,重点强化覃某的身份意识和社区服刑意识,对其开展入矫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并在2017年8月15日组织其参加矫正入矫教育学习考试,考试主要围绕入矫教育期间学习的内容进行,其中包括有法院禁止令的内容。入矫教育结束后,对覃某进行常规教育,要求其按时提交入矫教育阶段的书面总结。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对其进行管理。入矫初级,司法所对覃某按严管类别进行管理。在严管期间,要求覃某每周到所当面报到一次,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及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半个月到所递交一份思想汇报,思想汇报要求其写是否遵守禁止令等内容。通过写思想汇报,使其时刻记得法院禁止令的内容,自觉遵守在缓刑期间不得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活动的禁止令;通过入矫学习及集中学习,使其懂得刑法、社会公德等相关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守法水平;通过参加打扫镇政府大院、罗富镇文化广场、罗富敬老院、罗富镇塘丁村塘香屯感党恩文化长廊的清洁卫生、除镇政府周边杂草、修剪镇政府大院的花圃等活动,培养服务社区的意识,使其倍加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树立生活、融入社会的信心和勇气。 五是加强教育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对覃某开展个别谈话和走访活动。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覃某以来,罗富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谈话、走访活动。在严管期间,必须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谈话、一次走访。两个月来,罗富所工作人员每月都与覃某进行一次个别谈话,主要是了解其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夫妻感情、思想动态、行踪、是否与他人有矛盾纠纷、遵纪守法、遵守禁止令及是否有什么困难需要司法所帮忙解决等情况,除了关心其生产生活、鼓励其增强生活信心,认真改造外,每次谈话都提醒他一定遵守禁止令所规定的事项;同时,为了能真正了解覃某日常工作、生活、行踪及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和禁止令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他家及其所在的村屯走访一次,有时走访所在村两委干部,有时走访其家属,每次走访的情况都及时归档。在走访覃某的妻子时,要求她要配合好司法所对覃某的监管教育工作,时常记得帮提醒覃某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和法院禁止令,一旦发现有违反禁止令的苗头一定要及时跟司法所汇报,如有好的建议时也要及时向我们提议。 六是严格执行考核制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覃某的分类管理评定表和月记分表,每月末对其进行一次考核打分,促使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及法院禁止令。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禁止覃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活动,其没有时间、空间地域、种类的限制,不便于具体操作。特别是南丹县地处山区,其自由活动于荒山野岭,人员罕至,要司法所真正监督到位,确实很难做到。为此,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覃某的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为其解读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在缓刑考验期内,尽量不去深山老林;二是建立以司法所管理为主,村委会,家庭监督为辅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覃某执行禁止令的行为进行全面监控;三是通过不断反复学习让覃某将禁止令内容铭记在心,同时组织其学习类似案例,从中汲取教训,以达到其不想违反,更不敢违反禁止令的效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覃某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 覃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做到遵纪守法,按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司法所监管教育,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并未有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情况出现。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通过罗富司法所的监管教育,覃某目前思想稳定,服从监管,树立了认真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没有发现他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违反法院禁止令的行为,监管教育矫正效果良好。
【小结】
在此案中,罗富司法所针对其家庭生活、犯罪情况及禁止令内容,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其监管、教育,强化其身份意识、法律意识和遵守禁止令意识,使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没有违反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及禁止令,矫正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