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男,1973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广西百色市平果县,居住地为平果县某镇。2016年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自2016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2016年2月17日韦某到平果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对韦某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韦某在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韦某居住所在地属丘陵地带,偏远山区,距县城区有80余公里,交通极为不便。韦某和前妻育有一对儿女,女儿外出务工,儿子还在读小学,离婚时儿女均由韦某本人抚养。韦某小学毕业,因文化水平低,无法外出务工,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生活来源一直靠种植1亩水田和1亩旱地维持,生活十分困难,韦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韦某因生活困难才走上歪路,造成犯罪,现韦某仅靠一亩三分地很难维持生活,长此以往,容易造成重新违法犯罪。为帮助韦某解决家庭生计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韦某找到一份在养殖场就业当饲养员的工作,解决了韦某家庭基本生活问题。 (二)依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意愿和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成功创业 原本以为帮助韦某找到了一份工作,韦某应该安心工作,不久,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中了解到,虽然目前韦某工作收入月入三千,但韦某对这份工作收入感到不满。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沟通了解得知,韦某原来是货车司机,因犯罪后未能继续外出运输,现在想做回老本行。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该乡森林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位列全县第一,有林木之乡的特点,而韦某又有驾驶证,根据韦某的技术特长和其个人愿望,为促成韦某成功创业,工作人员想到了买货车在本地运输木材的设想。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韦某促膝长谈并深入村屯,与韦某的亲兄弟、女儿等亲戚及邻里沟通,他们也都认为此办法可行。说明韦某当前的情况,取得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并在其兄弟、女儿的的共同努力下,成功筹集款项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在本地跑木材运输业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至今年三月份,韦某购买抓木机,经多方联系,韦某与同老乡及附近乡镇的多家木材收购商达成合作协议,帮助商家装载木材,月纯收入达近6000元,解决了生活问题,而且日子过得越来越好,购买货车的借款也逐步偿还,韦某工作中讲诚信也得到了邻里、亲戚、朋友的认可和称赞。由于司法所工作人的教育帮助和开导,韦某深刻的认识到自己之前所犯的错误和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更认识到自己小孩还小,要严抓为人处事和法律教育,不能走自己的老路。目前韦某工作之余尽心尽责做好儿子的教育工作。 韦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通过矫正与帮扶,韦某在矫正期间从心情低落到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矫正期间,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他完成创业,生活积极,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韦某由于家庭经济基础差、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加上犯罪被判刑,入矫时情绪异常低落。矫正小组在开展矫正时,没有单纯的监管,而是通过管理教育与帮扶脱贫双管齐下,在进行矫正管理,监督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的同时,对其家庭困难,积极给以帮扶,发挥其特长,教育与帮扶相辅相成,从而脱贫致富。在贫困落后地区,特别是农村,犯罪往往是由于家庭贫困造成。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既要注重监管教育,也要重视帮扶济困,对属于贫困户的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脱贫帮扶工作,让贫困矫正人员在扶贫攻坚战中不掉队,不再走上重新违法犯罪之路,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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