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林某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鉴定人因心情不好于酒后窜至XX市XX区XX大道XX路段捡石头砸过往车辆,严重影响过往车辆的行驶安全。因家属反映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疾病并提供相应病历材料,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民警带领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指定位置落座,衣冠整齐,年貌相符。意识清晰,定向完整,能说出自己叫“林某,34岁,家住XX区XX镇XX村,家中有爷爷、奶奶、爸妈,妹妹出嫁了”、“我患有精神病,前妻家不接受,没有孩子,我中专文化,做室内装修设计”。接触好,检查合作,注意力集中,思维连贯,对答切题,语量、语速可,一般的言语理解和表达能力良好。能讲述自己患病及就医情况,称:“约于2010年开始很躁动,脾气大,乱骂,乱吼,乱叫,踹东西,体力精力旺盛,睡眠时间短,白天不觉得累,话比平时多,性欲增强,想喝酒,最长持续一个星期”、“也有2个星期以上的心情不好,开心不起来,感觉没意思,没动力,不爱做事,甚至觉得活得没意思”,“(案发前)基本有吃药,睡眠、饮食还可以,心情一般般,在家休息、刷抖音,给我妈送饭,我妈因出车祸住XX医院”。上述反映其既往存在明确的躁狂、抑郁交替发作表现,案发前病情控制可。经反复核实,未检及案发时及目前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目前情绪可,情感反应协调,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智能记忆正常。意志力可,对自身病情有一定认识。否认吸毒史及长期规律饮酒史。 谈及案件情况,其能复述作案经过,与卷宗资料基本一致,表示“跟车主不认识,没有矛盾”。问及作案原因,称:“太幼稚,怪自己,心情不好想发泄”、“当时失去理性,没有顾忌那么多,如果没喝酒不会这样做”。对于饮酒的情况,表示“平时酒量24瓶啤酒,那天喝酒还没到量,没醉,(状态)还可以”。能认识案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知道该行为“不对”、“犯法”,知道目前被指控“寻衅滋事”,表示案件“没有冤枉”,也明白本次鉴定的目的及意义。表示自己可以在法庭上说清楚案件经过,相信公检法会秉公办案。否认案件行为受人指使、受人控制。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左颞部可见一陈旧性疤痕,余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左侧颞极蛛网膜囊肿可能。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脑诱发电位:BAEP、PRVEP 、P300:正常; SEP:异常;N100:轻度异常。 4.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47,F48,K57,Hy62,D33,Hs49,Pd59,Mf39,Pa49,Pt43,Sc41,Ma61,Si39。

【分析说明】

1.根据鉴定材料,被鉴定人于2012年3月无明显诱因开始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兴奋话多,脾气大,无故打骂同事,辱骂家人,打砸屋里的东西。于2012年3月至2021年2月多次在XX医院住院,末次于2021年2月9日出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2012年7月被残联评定为贰级精神残疾人。 2.据被害人郭某反映,案发时被鉴定人“可能是酒喝多了”;据被害人裴某反映,“从他(指被鉴定人)的身上我闻到了很重的酒味,明显是喝了很多酒”。据被鉴定人妹妹反映,被鉴定人“病情没发作跟正常人没什么差别”。 3.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完整,接触好,检查合作,注意力集中,思维连贯,对答切题,语量、语速可,一般的言语理解和表达能力良好。查及既往存在明确的躁狂、抑郁交替发作表现,案发前病情控制可。经反复核实,未检及案发时及目前存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目前情绪可,情感反应协调,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智能记忆正常。意志力可,对自身病情有一定认识。 4.被鉴定人2016年曾有头部受伤,但其精神异常从2012年3月开始出现,本次鉴定头颅CT平扫提示“左侧颞极蛛网膜囊肿可能”,未提示相应的脑器质性损害,且本次鉴定神经系统查体、脑电图、脑电地形图均未见异常,故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无吸毒史及长期规律饮酒史,也无其它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史,故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以心境高涨或低落为原发症状,知情意协调,且病程呈间歇性,间歇期正常,故排除精神分裂症。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双相情感障碍”[F31]的诊断标准。另外,案发前存在饮酒行为。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期间病情控制可,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明显的躁狂或抑郁发作表现,其所述“心情不好”具有现实因素,与“前妻关系、母亲车祸住院”有关,并未达到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属正常的情感反应。 在本案中,其作案与精神疾病无关,系饮酒后“心情不好想发泄”而作案,“当时失去理性,没有顾忌那么多,如果没喝酒不会这样做”,反映其能认识案件行为的性质、意义及后果,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下降与饮酒有关。 综上所述,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1及附录A.1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病情控制可,能认识自身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能认识诉讼程序、权利和义务,能为自己辩护,理解本次鉴定的目的。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第5.1及附录A.1条款,评定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林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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