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申请获取“2013年12月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示X(X)地征[2013]019号和X(X)地征[2013]023号公示的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2014年2月25日,某分局作出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2014)第XX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王某其申请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答复。王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X政复字〔2014〕4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分局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2014)第XX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王某不服,向某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
【代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申请公开“2013年12月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示X(X)地征[2013]019号和X(X)地征[2013]023号公示的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履行职权所产生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张贴安置补偿公示是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某分局负责对本案涉诉土地征用补偿张贴公示,并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张贴公示时同时公示张贴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该信息也并不是某分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涉诉告知书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对外行为,有的政府行为只涉及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对于本案原告申请公开“2013年12月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示X(X)地征[2013]019号和X(X)地征[2013]023号公示的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行政机关无论安排哪一工作人员张贴该公示,均不影响该行为的效力,亦明显不对行政对人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是以机关的名义对外履行职责,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工作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否则,行政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调整的政府信息。
【结语和建议】
申请人申请公开某一行政行为的具体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行政机关某一行政部门甚至某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大多以该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者是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认定该类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调整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