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男,1986年8月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居住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2017年9月2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考验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2017年10月26日,江某到仓山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江某矫正意识淡薄,经常以开会、带队训练、组织体育赛事为由,不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不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且参加集中教育时态度散漫。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个别谈话,训诫教育,听到的都是各种借口:“我带队训练,电话放衣服里面,听不到;我刚才在开会,电话静音没注意;我刚才组织队内比赛,所以参加集中学习才会迟到……”。当司法所工作人员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承当的法律后果时,江某标榜自身关系硬,不怕违反相关规定,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告诫,不以为然。 2018年元旦放假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定位手机进行人机合一抽查时,发现江某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江某个人手机,均无人接听,直至联系上江某家庭监护人后,江某才于2018年1月2日下午15点25分到所报到。至此,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定位手机已关机超过24小时,定位轨迹查询条数为0条。制做询问笔录期间,江某并未正确认识自身的违规行为,态度依旧散漫,认为自己刑期短,再过几个月即将期满解矫,被书面警告一次无关痛痒。“我又不会跑,就是电话没电了关机,有什么好警告的”,对工作人员的劝诫谈话,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持无所谓态度,对将给予的书面警告,有恃无恐。 2.2018年3月5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江某无故迟到一个多小时。“我昨晚忙到太晚,今早睡过头了。迟到一点有什么关系,我人又不会跑,大不了我等下呆久一点就可以了,警告两次要拘留是不是,要找谁的关系可以不要拘留,你们说。”对于自己的迟到行为,江某不仅没有悔过意识,还在集中教育学习过程中用不良言论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散播自身消极思想。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听后窃窃私语:“感觉他迟到都没事,我们迟到一会儿还要批评。早知道这样,我们也迟一点来了”。江某在社区服刑人员面前的恶劣影响,给司法所日常教育监管,增加了不小难度。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江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司法所矫正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8年3月6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提请仓山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仓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后,认定其违法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条件,依规定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提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3月16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做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决定,拘留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21日止。同时将该处罚决定书面通知仓山区司法局。 2018年3月16日上午,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在司法所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控制。江某当场威胁司法所工作人员“我有关系,如果我进去了,你们也别想好过”。当派出所民警对其做笔录时,社区服刑人员江某还未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肃性,对自己的行为极力狡辩。直到派出所民警向他出具《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江某这才认清事实,哑口无言,悔不当初。 2018年3月16日当晚,社区服刑人员江某被派出所民警送达至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8年3月21日,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在第一时间对拘留期满的江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告诫江某应端正态度,尤其在矫正期限剩余二十天不到的时候,更要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牢固树立“规矩意识、犯人意识”,配合司法所参加好集中学习、社区服务等,并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后的江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意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关系”可以庇护他违法免受处罚。也明白如果自己再继续违反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失去宝贵的自由。此后,江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司法所监管。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此次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全程接受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仓山区司法局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做到部门信息及时畅通,促进部门之间的联动。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于江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一事,司法所充分利用集中教育契机,对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给不服从监管和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起到良好的震慑作用。尤其是个别“思想散漫、态度不端”的社区服刑人员意识明显增强,日常司法所报到、参与集中学习、社区服务态度明显好转。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江某,在被判处缓刑后,没有端正思想态度,多次扬言所谓的“关系论”,认为自己“有关系、有能耐”,继而无视法律,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态度散漫,甚至恶言相向威胁司法所工作人员,导致其自食恶果。 社区服刑人员江某的案例让我们意识到,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教育、教育矫治的同时,也要加大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高举“法治利剑”,努力让每一位在矫人员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规矩意识、犯人意识”,明确自己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要求他们必须在思想上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在行为上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所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做到“日听声、周报告、月考评”,避免他们出现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理解、不配合”,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通过定位轨迹查询、定位手机抽查,利用日常走访、监护人谈话、个别教育等方式,做到“突击查、重点查、随机查”,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监管,自觉接受矫正,营造社区矫正积极向上氛围,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