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公证处对中央事权粮食储存进行公证保全证据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为明确中央事权粮食权属,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应中央储备粮濮阳直属库申请,河南省南乐县公证处对县内地方粮库代为保管和储存的各类中央事权粮食存储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赵某某、张某某对测量人员对地方粮仓存储点保管的中央事权粮食进行测量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测量数据结果予以保全。为确保测量工作的准确且无空心,测量人员随机选取九个位置用电子测量仪分别确定长度、宽度、高度各个位置的数据,并取长度、宽度、高度各三次数据的平均值作为粮仓内储粮体积计算标准。现场工作人员通过摄像、拍照方式对每个仓库的粮食存储测量过程和每个仓库内粮食存储情况进行影像资料保全。公证人员现场校对测量数据,并监督测量人员签字确认,有效防范了中储粮库外存粮风险。 通过对中央事权粮食存储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把各仓储点保管的中央储备粮食质量、数量和粮权归属、粮权管理予以明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动用已确认的粮食用于清偿债务、擅自出售、提供担保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作用,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 我处公证员赵某某充分了解情况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具体办理了此项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乐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中央储备粮濮阳直属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XXX。 委托代理人: 李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中央储备粮濮阳直属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于二〇一八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中央储备粮濮阳直属库有限公司委托收储蓄的中央事权粮食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张某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随中央储备粮濮阳直属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和其工作人员王某某、白某某以及南乐县某某公司某某购销中心测量人员仝某某、管某某、刘某某一同来到南乐县某某公司某某购销中心。 二〇一八年X月X日X时X分许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张某某与南乐县某某公司某某购销中心测量人员仝某某、管某某、刘某某来到南乐县某某公司某某购销中心标有“1”号的粮食仓储库内(测量开始前,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仝某某对测量所用的测距仪进行了检测、调试,确认仪器运行正常)由仝某某使用电子测量仪器分别(分三次)测量库内存放粮食的长度和宽度,并取得相应数据。然后将三对长度、宽度数据任意搭配,在仓库内三个不同区域确定了三个坐标点,由仝某某、管某某、刘某某三人在上述三个坐标点上使用器具分别测量该库内存放粮食的高度及有无空心情况,并取得相应数据。拍摄人员张某某对测量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公证员赵某某将所有测量数据结果均记录在事先打印好的《中央事权粮油库存数量清查表(中央事权粮)》对应项内,并由仝某某、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拍摄人员张某某、公证人员赵某某、张某某共同在《中央事权粮油库存放数量清查表(中央事权粮)》上签名确认后,交由公证员赵某某保管。公证员赵某某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一份。随后,南乐县某某公司某某购销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在《中央事权粮油库存放数量清查表(中央事权粮)》和《中央事权粮食权属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整个“1”号粮食仓储库保全证据公证于二〇一八年X月XX六日X时X分结束。 在1号仓库测量结束后又依次对该中心11号、18号仓房内存放粮食用相同的方法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见《中央事权粮油库存放数量清查表(中央事权粮)》。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中央事权粮油库存放数量清查表(中央事权粮)》、《中央事权粮食权属确认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仝某某、管某某、仝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签名均属实。 附件:一、《现场工作记录》复件一份(共二页); 二、《中央事权粮油库存放数量清查表(中央事权粮)》复件一份(共一页); 三、《中央事权粮食权属确认书》原件一份(共一页)。 四、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复制的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南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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