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赵某某,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居住地为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个月二十一天。2016年1月14日由公安机关交付南京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2019年5月30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7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罪犯赵某某经医院诊断患有“胸腔继发恶性肿瘤(右胸腔转移性癌)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该犯系累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累犯等罪犯,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赵犯执行刑期尚未达到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在给予赵犯四个周期化疗后,症状无明显好转。2019年11月1日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经鉴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对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保证人。罪犯赵某某的哥哥赵某某愿意作为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9年11月4日,南京监狱九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提出对罪犯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提请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 南京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核实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监狱委托罪犯赵某某居住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赵某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核实保证人具保条件。镇江市润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罪犯赵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保证人符合条件。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将提请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无异议。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监狱公告。南京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监狱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省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赵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罪犯赵某某的诊断结论,其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同日,南京监狱将罪犯赵某某押送至罪犯居住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南京监狱于2019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将罪犯赵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全监公告。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在11月8日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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