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非法侵入住宅罪刑事控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30日晚上19时许,陈龙在某沙场食堂吃饭时,因陈某先、陈某祥股权分红纠纷,陈某先和其老婆曾英英怪罪于陈龙提供了沙场帐目(陈龙是沙场会计),对陈龙及妻子进行谩骂,陈龙与其发生争吵,双方被一起吃饭的工友劝开,双方没有再争吵,陈龙端着饭碗自行回到自家住宅,并将住宅大门关上。至此,争吵之事已经结束。 陈某先夫妇吃了饭后,得知陈龙一个人在家,陈某先便手持锄头气势汹汹冲向陈龙住宅。陈龙从窗子上看到此情景后,为了保命迅速从住宅的客厅躲到了卧室。因只有简易门栓,陈龙用身体使劲顶住卧室门,以阻止陈某先继续侵入自己住宅。陈某先首先一脚踹开了住宅大门,又迅速来踹陈龙卧室门,因陈龙年老体弱,卧室门被陈某先几脚踹开,冲进卧室对陈龙一顿痛打并拖到外面走廊上,陈龙当场昏迷。后来,是工友们拨打120和报警,陈龙才被救护车送到县中医院抢救并住院,坦坪派出所干警李石先与另一名干警约半小时后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陈龙被鉴定为轻微伤后,数十次要求追究陈某先的刑事责任。 陈龙向公安派出所提交《关于陈某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控告状》,请求立案追究被控告人陈某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被陈龙以“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向陈龙家属解释,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是:1、陈某先侵入的房屋不是陈龙的房屋,是沙场的工棚,不是陈龙生活居住地,因此,不能认定为住宅;2、陈某先进入房间主观上是以打人为目的,其行为与事前和陈龙的矛盾是连贯的,且进入房间时间很短而不构成侵入住宅罪。 陈龙对此不服,向县公安局提交申请复议书,县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陈龙不该复议决定,现依法提出复核申请。

【争议焦点】

1、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认定; 2、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侵入时间”长短对犯罪构成的认定;

【律师代理思路】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中“住宅”的认定。 陈某先非法侵入的房屋是陈龙于2016年单独出资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设,2017年2月完工的私人住房,房子共分6间,其中卧室4间,客厅1间,厨房1间。2017年5月陈龙夫妇就已入住此房,并在这里饮食起居,这是铁的事实不容争辩。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公安局说的是工棚,也不是不予立案的依据,何谓住宅?法律规定,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公安局以陈某先非法侵入住宅是与事前和陈龙的矛盾连贯的行为,把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混为一谈,是对陈某先非法侵入住宅的有意解脱。而且陈某先主观上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 事发当晚,陈龙被陈某先和其老婆曾英英谩骂,被一起吃饭的工友劝开后,陈龙端着饭碗自行回到自家住宅,并将住宅大门关上。至此,争吵之事已经结束。 但陈某先夫妇吃了饭后,得知陈龙一个人在家,陈某先便手持锄头气势汹汹冲向陈龙住宅。陈龙从窗子上看到此情景后,为了保命迅速从住宅的客厅躲到了卧室,栓住门栓。因只有简易门栓,陈龙用身体使劲顶住卧室门,以阻止陈某先继续侵入自己住宅。 由此可知,陈某先主观上完全有非法侵入陈龙住宅的故意。如果其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入陈龙住宅的故意,那么陈某先就会在工棚争吵时殴打陈龙或者在陈龙回家的途中进行殴打,而待陈龙回到家中才冲进住宅殴打,其目的就是要打上门来。再说,陈龙与陈某先争吵时被工友劝开后争吵已经结束,虽然陈某先是因为争吵之事心中怒火,冲进陈龙家中殴打陈龙,这只能说明陈某先生性暴力,无法无天,公安局把其行为视作与事前和陈龙的矛盾是连贯的,完全是为对陈某先非法侵入住宅罪名的有意解脱。 三、公安局以陈某先进入房间的时间很短为由认定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不立案,是错误的。 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在本案中,陈龙躲进自己的卧室并用身体死死顶住卧室门,是拒绝、抵制陈某先侵入住宅的真实意思表达,陈某先首先踹开陈龙住宅的大门,而后又强行进入陈龙的卧室,完全违背了住宅人的意愿,已经构成法律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时,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要以侵入时间长短来确定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公安局这一“理由”于法不容,是错误的。

【案件结果概述】

经复核,撤销不立案决定,对陈某先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评析】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禁止一切“单位”、“个人”和“组织”侵入公民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 (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 (2)住宅是指供公民以居住为目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宿舍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也包括职工休息的宿舍。

【结语和建议】

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基于各种矛盾和纠纷,一方到另一方住宅或相对封闭的空间时行理论或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各情况下,即使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代理律师可能换一种思路,换一种罪名控告对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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