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无前科,因盗窃罪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赔人民币28543元(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于2019年1月15日投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委托社会调查。吴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及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改造期间共获认定考核积分300分,余254分,无违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9年8月7日向吴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辽宁省开原市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局对罪犯的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吴某某离监后社会危害性。监狱于2019年8月12日收到辽宁省开原市司法局反馈意见,认为《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中罪犯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适用社区矫正,明确表示同意接收。 (二)分监区启动假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假释的相关规定,综合吴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情况,分监区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调查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干警考核、同犯证明、危险性评估、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等方式对该犯进行综合评估,并于2019年9月6日经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对该犯启动假释程序。 (三)监区长办公会审核。2019年9月9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七监区召开假释工作监区长办公会议,认为服刑人员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改造表现良好。且属于老年罪犯,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9年9月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材料进行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吴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9年9月25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提请吴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出具《审查意见书》,认为对该犯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假释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9年10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会议意见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吴某某假释。 (八)移交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将吴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盘锦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19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作出(2019)辽11刑更1105号裁定,对吴某某予以裁定假释。裁定送达后,监狱依法为吴某某办理假释出狱手续,并顺利完成与开原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司法衔接工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