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宁主张抚养费及医疗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与王某文于2007年9月19日在湖南省桑植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26日生育王某宁。2020年,王某宁经湖南省儿童医院诊断为双耳极重度感音性耳聋,湖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医生建议行人工耳蜗植入。同年,王某宁的母亲刘某某向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文离婚。通过开庭审理,王某文不同意离婚,并写下保证书,承诺自2020年3月19日起,每月支付王某宁抚养费2000元。但至今王某文没有按承诺支付。自2020年起以来,王某宁与母亲刘某某租房居住,生活起居由刘某某照顾。 2021年8月,王某宁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要求王某文支付抚养费32000元(2020年3月19日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之后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岁止;二、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文支付右耳医疗费15万元(以双方共同询价或鉴定为准)。庭审中王某文并未出庭,仅提交书面意见称同意支付抚养费但无能力支付医疗费,桑植县人民法院一审缺席判决:一、被告王某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宁抚养费32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宁其他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关于抚养费问题:2021年7月20日以后至18周岁的抚养费,可另行主张;关于医疗费问题:1、王某宁提交的医院病历诊断资料显示其患有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目前左耳佩戴助听器,暂时能满足生活、学习需要,而人工耳蜗植入费用较为昂贵,理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被告王某文辩称其经济负担能力有限,现因原告王某宁未提交需植入人工耳蜗必要性的证据,亦未能提交证明王某文具有负担能力的证据,且该笔医疗费尚未发生,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况,另行主张。 2021年10月12日,王某宁的母亲作为申请人的监护人代为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王某宁作为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和医疗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律所接到指派后,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证据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将此案交由律师徐珍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与受援人的母亲沟通交流,了解受援人本人的健康状况。在得知被上诉人王某文为桑植县民族中医院正式职工后,立即前往桑植县民族中医院,与院领导进行深入交流,了解王某文的工作情况,请求其工作单位出具了王某文的工作证明,并前往财务科调取了王某文的工资及绩效发放情况,证明王某文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二审期间,受援人王某宁的母亲刘某某再次带其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嘱注明:建议尽早行人工耳蜗植入。鉴于一审缺席判决、王某宁病情加重及王某文的收入稳定等各种因素,承办人多次与二审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强烈建议法院通知王某文亲自到场参加二审的庭审,作为王某宁的父亲,要考虑到孩子的未来,及时为王某宁进行治疗。 通过律师的多番取证,王某文改变了一味回避的态度,积极处理。2021年12月,该案经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成功:一、王某文与刘某某确认王某宁的医疗费为30万元,由王某文与刘某某平均分担,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王某宁的医疗费、后续相关费用及报销费用由王某文与刘某某平均分摊,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二、王某文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王某宁支付抚养费4万元(自2020年3月19日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之后的抚养费按每月2000元按时支付。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主张抚养费和医疗费的案件,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和未来成长,甚至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一生。在法律援助承办人的积极促成下,本案以调解形式结案,由其父母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宁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通过此次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升了全市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助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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