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田某乙与李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0日下午4点半左右,田某甲放学回家,途经李某家门口时(当时李某本人不在家中),被其饲养的三条狼狗咬伤。幸亏当时学校老师冯某路过,立即将受伤的田某甲送到某村卫生院进行临时包扎,同时打电话向公安派出所报警。然后冯某又电话告知田某甲的父亲田某乙和狗主人李某。田某乙和李某赶到卫生院,将田某甲送到市卫生防疫站注射狂犬疫苗,再到市医院进行治疗,当天的所有费用均由李某支付。在后续治疗(后续治疗在某村诊所进行)期间,李某也经常去看望田某甲。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至4月10日,田某甲已基本康复,而此时田某甲已花去后续医疗费近千元。为赔偿一事,田某乙数次到李家协商,李某始终只认当天的费用并称已全部支付,其它的不予认账。田某乙没办法找到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协调数次,均无果。万般无奈,田某乙于4月16日来到长葛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田某乙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向田某乙了解了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听取了田某乙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13800元的赔偿要求,并做了详细的记录。接着又向公安派出所、某村调委会和村诊所进行了认真核实,查阅了田某甲在村卫生院、市卫生防疫站、市医院和村诊所治疗的相关资料以及公安干警调查时拍摄的照片材料。 4月17日,调解员通知李某到调委会,询问了纠纷的一些细节。从李某陈述的情况来看,双方对事实的描述无太大的出入。于是询问李某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李某认为当时他本人及家人都不在家,他家的狗咬伤了田某甲,他已支付了当天的交通费和狂犬疫苗费用共四百余元,还有后来去看望田某甲时买了不少食物和营养品等等,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至于田某乙提出的赔偿款项特别是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他坚决不予承担。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在这件事中,李某的态度是诚恳的,能主动帮田某乙送孩子去市医院,主动支付交通费与狂犬疫苗费,还能在后续治疗期间携带营养品去看望田某甲等等。但同时指出:这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事实部分已由派出所调查清楚,本案对孩子的伤害确实很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狗的主人李某理应承担相适应的侵权责任,依法给予赔偿。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李某答应回家与家人商量后再定。调解员还将《侵权责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文本赠送李某,要他回家后认真学习领会,正确对待,依法赔偿,调委会将择日进行再次调解。 4月24日,田某乙来到调委会询问进展情况,调解员建议他对孩子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伤残级别,否则他所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标准亦无法确定。田某乙表示要回家与家人商量,毕竟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费用。25日,田某乙电话答复高某某,不想做司法鉴定,放弃先前提出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此后的数日内,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李某,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4月28日,调解员与村调委会工作人员一道专程到李某家进行协调。李某态度一开始很不友好,后经批评教育后才有所缓和。调解员言明田某乙已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只要求他们赔偿相关费用共3800元。李某仍然拒绝,仅答应再赔偿几百元营养费,其余概不承担,并直言:如果田某乙不接受,那就中止调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通过电话把这一情况向田某乙进行了反馈。5月7日,田某乙再次来到调委会,要求继续调解,并同意做出让步,希望李某的赔偿数额再适当提高些。

【调解结果】

5月9日,调解员通知李某到调委会,再次向其讲解法律法规,并出示田某的伤势照片,辅以社会道德和情感层面的说服教育。终于,李某答应提高赔偿数额。于是调解员当即通知田某乙到调委会进行调解。经过数小时的耐心说服,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赔偿田某甲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3000元整。本次纠纷处理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和争议。最后,双方现场签订并履行了协议,一起饲养动物伤害赔偿纠纷,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饲养动物在当今居民生活中十分普遍,居民习惯养狗看家护院,因疏于看管造成恶狗伤人的矛盾纠纷频繁发生,尤其是未成年人属于弱势群体,恶狗伤人更容易对其身心成长造成严重的创伤。 本案中,受害人的父亲田某乙依法维权意识较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技巧。首先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包括向当事人赠送法律文本,还适度运用了道德与情感层面的说服和教育。其次掌握语言沟通技巧,调解全程极少使用批评语言,更多的是使用了协商的语气和尊重的态度。最后是调解员的责任心、耐心和诚心,促使当事人最终自愿接受调解,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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