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76年9月8日出生,初中,因盗窃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鞍西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2016年4月25日调至辽阳第一监狱四监区服刑。李某于2016年8月1日因漏罪、盗窃罪,经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阳第一监狱四监区四分监区人民警察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两次,并于2017年11月3日将罚金二万二千元交至辽阳县人民法院,已无涉及财产刑从严情节,因此,四监区四分监区对李某建议呈报减刑五个月。 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于2017年11月28日对李某呈报减刑五个月的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该犯缴纳罚金事实清楚(有罚金收据及交与辽阳县人民法院的证明),该犯为首次减刑,2016年3月31日入监服刑改造,符合减刑起始一年的时间要求,刑罚执行科于2017年12月5日召开会议,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12月26日,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提请减刑五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减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辽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29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在服刑期间将罚金二万二千元全额缴纳,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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