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的一天,78岁老太太李某手拄拐杖来到洛阳市涧西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眼含泪水向调解员哭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不愿养我。”调解员安抚了老人情绪后经详细询问了李某具体情况。李某家住某村三组。2011年,李某的老伴夏某因病去世,留下退休金、安葬费和其它补助金共计12万元。李某的四个儿女经过协商决定:12万元的存折由长子夏某甲保管,用于李某日后的养老。2015年,夏某甲因病去世。在夏某甲生病期间,他没有与其他兄弟姐妹商议,擅自将存折内的5万元取出用于自己看病,现存折仅剩下7万元。其他三个儿女知道后对夏某甲的这种行为极其不满。夏某甲去世后,李某的小儿子夏某丁把存折从大嫂那里要了过来,由自己保管。然而,夏某乙和夏某丙对夏某丁的这种行为产生了不满情绪,导致三个儿女都对母亲的赡养不管不问,互相推脱。目前,体弱多病的李某一人独居空院,无人赡养。老人感到非常伤心,找到调委会,希望能拿回丈夫留下的款项,用于自己的养老。
【调解过程】
根据案情需要,街道调解员和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共同对李某的赡养问题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考虑到李某年龄大、身体不好,耐心安抚老人的情绪,告知会按照她的诉求进行调解处理,请她放心。同时,调解员分别找到李某的儿子、女儿询问具体情况。通过了解,李某的大儿子夏某甲和小儿子夏某丁在村里居住,都分有宅基地,二儿子夏某乙在市里工作,在村里没有宅基地。夏夏某甲死后,李某想着把自己住的宅基地给夏某乙,因此造成夏夏某甲的遗孀、夏某丁和夏某丙的不满。夏某乙认为,虽然母亲将宅基地许诺给他,但是父亲留下的钱被夏某甲看病私自用了一部分,余下的夏某乙方以代为保管为理由据为己有,三方各不亏欠。夏某丙认为,房子和钱自己都没份,母亲的赡养义务应该由儿子们承担。几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小组首先针对矛盾的焦点--那张七万元的存折,与夏某丁进行单独谈话。明确告知夏某丁,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私自占有七万元存折的行为是不正确的。随后将《婚姻法》中的赡养规定及《刑法》中的遗弃罪对他进行了法律普及,再从社会公德方面进行了说服教育。最后,夏某丁同意将七万元存折拿出来交给李某。调解小组又分别向其他兄妹二人以及夏某甲的遗孀进行了普法宣传。经过认真的说服教育,夏某甲的儿子愿意替父亲承担赡养义务,李某的三个儿女也就赡养问题达成了共识。 12月中旬,调解小组将夏家人叫到一起开始调解。在母亲李某面前,调解员劝说三个子女除了物质上要厚待老人,还要给予老人亲情上的抚慰和心理上的满足,要给自己的子孙做榜样,不能让辛辛苦苦养大自己的母亲再伤心。在调解员真诚的感召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李某的儿女们心悦诚服,达成了赡养协议。李某很满意,握住调解员的手,连声说“谢谢你,我这几年的愁烦今天终于消除了。”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存折中的七万元由李某自己保管,李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从这七万元中支出。七万元用完后,李某的养老、医疗等其它费用由四个儿女均摊。 2.李某现在居住的房子和所有财产,将来由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3.四个子女按月轮流照顾陪护老人。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为常见的赡养纠纷,在调解中,调解员运用三点进行调解,既解决了问题,又促进了家庭和睦。一是用真理说服人,充分运用《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让子女明白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的义务,没有条件可以讲;二是用真情感染人,通过讲述之前老人对子女的疼爱,用亲情感化,让子女感念父母养育之恩;三是用真实打动人,利用身边一些家庭和睦,孝敬老人的模范示例来打动子女,让子女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只有使当事人知法、明理、动情,使调解无论是内容和形式,过程还是结果都合乎法律要求,体现道德规范,才能化解矛盾、促进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