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某,男,198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2016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 2016年7月29日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到武宣县司法局报到,由城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城关司法所在接收韦某某入矫后,通过了解其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主要措施:1.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责任人进行监督;2.通过平日走访、谈话进行教育监督;3.入矫前三个月管理级别列为严管;4.通过日记载、周报到、月小结进行考核,积分管理;5.通过学习、劳动进行监管教育;6.通过手机定位进行日常监管。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韦某某于2016年8月1日到武宣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及村委干部组成。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城关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责任书,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协助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定期报告 韦某某入矫以后,司法所要求其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实施分类管理 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韦某某入矫后,对韦某某进行三个月的严管,严管期间对韦某某严格要求:(1)要求其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2)每月参加教育学习不得少于8小时;(3)每月接受个别教育2次;(4)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5)每半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通过严管教育,让其增强在刑意识,明确其罪犯身份,有利于对其矫正期间的思想改造和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 2.根据其各个时期的表现,适时调整管理级别。其从严管转入普管期后,由于报到和学习的时间相对减少,思想开始有滑坡和松动的现象,甚至不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找其谈心,并采取措施,提高管理级别,又从普管变更调整为严管,增加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和学习次数,从而有效的对其监管和教育。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根据韦某某所犯的是寻衅滋事罪,其犯罪前职业流动性比较大,且其矫正期限比较长的情况,为防止其脱管,经过司法所研判,对韦某某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司法所按照来宾市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的规定要求,对其实施了手机定位,实时对其进行监控,防止其越界活动,并且经常性的不定期对其进行电话抽查,防止人机分离。 (六)城关司法所不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所住社区和家庭等走访核实情况 1.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到韦某某所在的武宣镇城中社区走访,通过对社区干部走访了解其的思想动态,是否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是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适时进行家访,向其家庭成员了解情况。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韦某某家进行家访,向其妻子李某了解其在家的表现,有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武宣县,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外出审批情况 韦某某入矫以来曾以生意为名要求长期请假到广东省江门市长期居住,多次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要求请假。由于其请假理由不符合请假规定,社区矫正中心认真核实,严格请假审批,向其说明不予批假理由,打消其脱离监管的念头。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处罚,是对其有效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促使其改造行为恶习的良药。韦某某曾因两次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学习,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拨打其手机都处于无人接通的状态,未联系上其本人,处于脱离监管的状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严肃刑罚执行工作,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城关司法所报请县司法局对韦某某发出了两次书面警告,同时提醒其再次被警告就要被撤销缓刑收监的严重后果。韦某某终于明白了问题的严重性,自己的人身自由与监禁只是一步之差,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是不可挑衅的。自从受到两次警告以后,韦某某能够积极主动接受教育监管。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16日,韦某某不到司法所报到,也未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电话一直处于不接听状态,无法联系其本人。对此司法所立即向县司法局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其本人,向其妻子和相关关系密切的朋友了解韦某某的行踪,经多方打听,动员其熟人朋友帮助查找,并要求其熟人和朋友向韦某某传达司法所的意见,说清脱离监管的严重性。后来在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和其亲友的帮助动员下,韦某终于回到司法所接受矫正,接受司法所的处罚。 (十)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中,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了本所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群,微信群的主要功能是发布通知、日常报到以及一些简易的法律常识的教育,更重要的是还可对微信群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适时定位监督和视频监督,从而有效辅助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让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做到相互监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韦某某从开始入矫后就一直想逃避监管,耍一些小聪明,韦某某从开始是被动接受矫正,甚至有抵触情绪,经过对其采取多种有效的监督,特别是经过两次书面警告之后,其充分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和违反管理规定的严重代价,从而认罪服法,积极接受矫正。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虽然他们是相对监禁刑的服刑人员自由,但并不是完全的自由,他们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其罪犯身份仍没有改变,虽然需要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其更多的人文关怀,但是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前提和保障。在本案中从韦某某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执行刑罚必须严肃,才能有效的改造罪犯,才能使其从根本上认识到犯罪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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