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李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投入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2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刑更345号刑事裁定对李某某不予减刑。刑期至2031年6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重疾入院。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全身浮肿、无尿,多次到监狱医院就诊,情况未见好转,因尿量减少五个月、伴周身浮肿三个月,监狱医院建议送罪犯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做病情诊断,长春监狱十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共同研究提出申请,经过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监狱长批准后,于2019年12月24日13时送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 (二)检查鉴定。在院期间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全面检查发现罪犯患有癫痫、脑梗死、脑萎缩、Ⅰ型呼吸衰竭等疾病并出具病重病人报告单。 (三)狱医把关。根据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2019年12月27日长春监狱“三人医疗鉴定小组”依病情和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报告提出结论:认为罪犯病情符合上述之规定。 (四)考察评估。按照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监狱收到相关诊断鉴定材料后及时联系了罪犯妻子,2020年1月2日罪犯李某某的妻子经过条件审核后符合相关要求,填写《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成为罪犯李某某的保证人。与此同时,监狱派人到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其对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行调查评估。2020年1月15日延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作出了罪犯李某某适合在延吉市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五)监狱审核。根据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提出的《罪犯疾病诊断鉴别意见书》和监狱鉴定小组的意见,该犯所在的长春监狱十一监区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经过全体监区民警和监区长办公会合议后,研究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出一致同意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在收到材料后,从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服刑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及来源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细致地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全体民警研究讨论,决定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20年1月2日长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有异议。 (六)检察审查。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报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并征求意见。2020年1月13日,检察机关就案件提出意见,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出具了《提请检察意见书》。 (七)省局审批。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最终决定提请罪犯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将有关材料连同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的检察意见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受理长春监狱提请对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于2020年1月14日下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2020年1月15日批准罪犯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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