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0日至6月22日患者唐某某因车祸到马山县某村卫生室治疗,韦某某为其诊疗。 唐某某在某村卫生室治疗,有所好转办理出院,治疗过程所需药费共3200元。患者家属苏某某得知后,来到某村卫生室,对家属唐某某在该卫生室治疗期间所用药物的价格与作用提出质疑。苏某某认为卫生室给唐某某治疗用的药物价格虚高,且在治疗期向韦某某询问药品价格,韦某某回答说不知道。苏某某认为卫生室存在向患者高价推销药品牟利和欺瞒行为,要求卫生室重新核算治疗药物费用,并提出要求赔偿5000元人民币。某卫生室认为自己并没有存在乱收费行为,不予理睬,双方就此问题协商无果,苏某某遂向马山县卫生局反映,县卫生局将此纠纷指派给马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下简称县医调委)。
【调解过程】
8月22日,县医调委接到县卫生局指派受理纠纷。23日,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开始第一次调解。 调解伊始,苏某某认为韦某某给唐某某治疗所用药品价格虚高且对唐某某的病情没有什么作用,还指出卫生室在对唐某某使用的药品如人血白蛋白、凤保灸、多元康白蛋白粉等药品价格昂贵,并不是一般人能接受的,且没有经过他们签字就给唐某某使用。认为卫生室存在向病人高价推销药品牟利行为。而韦某某在询问所使用的药品价格时,竟然回答不知道药品的价格。对于韦某某的隐瞒,苏某某更坚信卫生室存在对患者推销高价药品牟利的行为,要求卫生室给明确说法并赔偿。 调解员向卫生室问询了负责人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执行,无违反规定的行为。面对卫生室的强硬态度,调解员示意苏某某拿出当时韦某某给患者唐某某诊疗时开具的处方笺,上面写有卫生室给患者唐某某开具的各种药品名称。卫生室负责人黄某某说要回去和韦某某核对当时给唐某某用药的数量,并以卫生室现在有患者急需回去为由起身走出了调解室,调解中断。 第二天调解员联系卫生室继续调解此纠纷,但卫生室以患者多需要诊疗为由再次拒绝调解员的要求。 8月27日,在做了大量的调查后,调解员再次联系卫生室,进一步和卫生室沟通,指出韦某某当时给患者唐某某开的处方笺上没有写明药品的剂量和规格,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笺上开具的人血白蛋白、凤保灸等还有其他各种药品价格均比同城所售价格高出30%,并且开具同种药品的使用时间过长。调解员列举的证据让卫生室态度转变,同意对患者唐某某在卫生室所缴纳的医药费3200元做减半处理,即收取患者唐某某1600元,但对苏某某提出的赔偿5000元要求拒绝赔偿,因为卫生室的诊疗并没有造成患者唐某某的损伤。 8月28日,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到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调解员告知苏某某卫生室对此纠纷的处理结果,并解释卫生室对唐某某诊疗未造成其身体损伤,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如果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切实际索要赔偿,不仅加大调解难度还使调解偏离轨道,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苏某某听后表示既然卫生室愿意做出让步,只收取1600元,其也不再要求赔偿。这起因医药费引起的医疗纠纷得到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现场签下调解协议书: 1.患者唐某某治疗过程总共费用3200元,卫生室收取一半,即1600元整。 2.卫生室收到患者唐某某治疗费1600元整,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对方任何民事责任。 3.协议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益。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医疗机构及当地政府提出任何经济、民事赔偿责任。 4.双方当即现场履行协议内容。 案件调解结束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作了回访,询问苏某某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医方是否已履行协议内容,是否还有异议,患者家属回复对调解结果满意,医方已履行协议内容,再无其他纠纷,此案画上圆满句号。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医药费引起的纠纷,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不属于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也没有跌宕起伏,只是属于一般的医疗纠纷。调解员通过处方笺寻找医方存在的漏洞,并通过大量的社会调查确认医方确实存在向患者收取高价药品费行为,使医方转变强硬态度,纠纷最终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