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聂某某,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因犯运输毒品罪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2016年12月29日送入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减刑情况:聂某某被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以(2019)甘09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聂某某所在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聂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聂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聂某某能够积极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爱护生产设备,节约生产材料,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聂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 8月20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核,认为一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认定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聂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核意见,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聂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聂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8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聂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聂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聂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8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甘09刑更第296号刑事裁定,对聂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