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家住江苏省宜兴市,2018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2018年6月15日交付丁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5日罪犯王某某在入监体检时查出:右肺门占位。后经诊断,罪犯王某某患“右肺占位,右肺癌可能,肺内转移可能,治疗困难”,其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保证人。罪犯王某某妹妹提出申请并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7月10日,丁山监狱二十四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刑罚执行科核实罪犯王某某出监后拟居住地,并委托宜兴市司法局调查其对居住地社区影响。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同意接受罪犯王某某社区矫正。 江苏省丁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评审,同意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018年7月18日至7月20日对罪犯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无锡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7月23日,江苏省丁山监狱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王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罪犯王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认为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材料完整、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8月2日,江苏丁山监狱将罪犯王某某押送至宜兴市司法局完成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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