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嫌疑人李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23时许,被鉴定人乘坐XX号航班(XX飞往XX),在飞机起飞后约5分钟时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后飞机返航落地。到案后被鉴定人拒绝配合调查,沉默不语,经侦查,其有精神类疾病的就诊记录,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民警陪同自行步入鉴定室,指定位置落座,衣冠尚整,年貌相符。意识清晰,检查被动合作,无伪装表现。对答切题,言语表达可,注意力集中。定向力完整,能讲述个人一般情况及既往工作情况。在其信任的警官协助沟通下,其表示“我相信侦察的”,表示自己是间谍,但称“你们查不出来,警察也查不出来,你如果调查过,就不会带我过来了,因为涉及到的太多”。问:“涉及什么了?”答:“洗黑钱、诈骗、黑社会。”问:“调查完就不会抓你了吗?”答:“如果A假冒B的IP,侵入了C的电脑,但是B发现了问题,发现了A的罪名,那B该怎么办呢?”问:“你什么时候发现的?”答:“我说一下,A是谁,我不知道,A被隐藏。”问:“那你是B?”答:“我不是B,我是A。”之后不愿就此问题继续交流。对案件行为表示“这个我认”,问:“你为什么要主动暴露说你是间谍?”其不予回应。问:“你是间谍跟散播恐怖信息有什么关系?”答:“很复杂,说不清。”而后表示对案件行为“不后悔,我不否认”。因其思维不肯充分暴露,精神功能检查无法进一步深入,无法完整暴露其精神症状,但结合病史、讯问笔录、办案民警反映、病历资料,其确实存在妄想症状。情感显平淡,情感反应与所处环境及内心体验不协调,谈及家人时表情也是很冷淡。未见自语自笑,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无符合躁狂、抑郁发作的表现。智能记忆可。社会功能退缩。自知力缺乏,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异常。 3.脑诱发电位:BAEP正常;SEP正常;PRVEP正常;P300、N100轻度异常(不排除认知活动心理资源匮乏)。 4.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51,F58,K63,Hy68,D54,Hs63,Pd70,Mf48,Pa51,Pt51,Sc61,Ma41,Si48。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根据鉴定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平素内向少语,约2015年开始呆在家里,不工作,2017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变得更加不爱说话,将家里有光源的地方用纸条盖住,突然喜欢戴帽子戴眼镜把自己遮盖住,2019年称要出去务工后失联,2021年2月XX的警察联系其家属一起带到XX的XX心智医院住院,主诉为“在外流浪2年,疑心重、行为异常1年”,精神检查存在“接触被动,检查欠合作,个人卫生较差。问话对答欠切题,思维暴露不充分,智能、感知觉等检查无法查及。情感欠协调,意志减退,无自知力”。诊断:“精神分裂症”,于2021年3月24日出院,详见病历资料。 2.据证人黄某反映,被鉴定人给人感觉“不是很正常”,“在飞机落地的时候不但不慌乱,反而在脸上露出了隐晦的笑容”;据看守所反映,被鉴定人“寡言少语,不喜与他人交流(同他人交流时每次说话基本不超过10个字)。对于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和安排都能按要求完成,无抵触行为。日常生活方面,饮食、休息均未见异常,亦能按时按量服药”;据办案民警金某反映,被鉴定人刑拘前体检时突然要找领导,说要反馈,说自己是间谍,言语不连贯,每次就问两句,说广东那边有一台公交车可以采集人大脑的信息,在看守所基本不言语,今日又讲说这位警官(指金某)才可以侦破,问其为什么时,其称“通过扫描”。 3.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检查被动合作,无伪装表现。对答切题,言语表达可,注意力集中。由其信任的警官协助沟通,查及确实存在妄想症状。情感显平淡,情感反应不协调。未见自语自笑,未见怪异动作或行为。无符合躁狂、抑郁发作的表现。智能记忆可。社会功能退缩。自知力缺乏。 4.被鉴定人无脑器质性疾病史,目前体格检查、头颅CT检查均未发现明显异常,故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其呆在家中不工作两年后发病,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依据;以精神病性症状为主,情感平淡,情感反应不协调,无持续的情感高涨、情绪低落等表现,故排除心境障碍。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标准,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存在明显的妄想,为“自首”而编造飞机上有炸弹的信息,“自首”的理由是“我有多重身份,我利用自己多重身份洗黑钱”、“还犯有组织黑社会罪,我手下有几千万人”,作案并无任何自我保护,动机荒谬不可理解,作案后“脸上露出了隐晦的笑容”,反映其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对案件行为的辨认能力丧失,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1.3及附录A.3条款,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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