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91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福建省邵武市。于2014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7年12月14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2018年1月4日到邵武市司法局报到,由户籍地司法所负责其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徐某某入矫后,在日常监管中,邵武市司法局矫安股、司法所在对其手机、手环定位情况研判后发现,徐某某常常出入宾馆,有复吸的可能性。鉴于以上情况,邵武市司法局矫安股建议司法所联合派出所,采取突击尿检的方式,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进行检测。经过两次检测,徐某某尿检结果均为正常(阴性)。司法所也针对性的加强了对他的日常监管力度,这对徐某某产生了一定的心理震慑作用。 2018年5月2日8时14分,司法所在日常的手机定位、电子手环定位、轨迹分析时发现,徐某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定位,手环定位位置及轨迹显示,徐某某长时间停留在某一宾馆。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他的个人电话和定位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手环定位显示的宾馆处查找,发现定位手环被拆下放置在宾馆内,而徐某某却不见踪影。2018年5月2日18时左右,工作人员通过多方联系沟通,找到徐某某的一个朋友约其见面,最终找到了徐某某。经询问,徐某某承认了其擅自拆卸定位手环,故意关闭定位手机的事实,司法所对徐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二)依法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5月3日,司法所召集徐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就徐某某擅自拆卸定位手环、故意关闭定位手机的违规行为是否给予警告处分进行了集体评议。会议一致认定,徐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会后,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邵武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某予以警告处分。 2018年5月3日,司法所向邵武市司法局递交了徐某某的《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给予徐某某书面警告处分。邵武市司法局在对有关材料和证据核实后,认定徐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给予警告处分的有关规定,经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徐某某书面警告处分,并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的送达情况 2018年5月5日,在司法所会议室,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徐某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徐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受到警告后,徐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5月5日,徐某某在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会上作了深刻的检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重申了相关的要求,并告知任何社区服刑人员在受到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司法局将会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提请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建议。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对徐某某予以警告处分,一方面严肃了社区矫正纪律,提升了司法所的刑罚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强化了他们的在刑意识。使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小结】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自觉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力度,特别是重点人员的日常监管,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汇报、日常定位、轨迹分析、走访调查,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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