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冯某,男,1994年4月3日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26日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5日止。2016年2月26日送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冯某入监狱服刑改造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考核获得2个表扬。2017年7月,监狱依照相关规定发函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2017年8月1日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可以纳入社区矫正。2017年10月10日,贵州省太平监狱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冯某提请假释。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虽然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评估意见同意将冯某纳入社区矫正,但《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反映出冯某居住地司法所意见为“不宜纳入社区矫正”,司法所与司法局意见不统一。法院认为,这不符合假释规定,假释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主要是由司法所直接管理,司法所与司法局意见应当统一。2017年11月21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假释。 针对该案,监狱刑罚执行科再次仔细查阅冯某档案,并询问作案过程。根据监区向被害人家属联系所掌握的信息,证实判决书载明的该服刑人员与被害人谈男女朋友期间发生了性关系,而后被被害人家属告上法庭的案情与被害人家属所描述的是一致的,且被害人家属已愿意谅解该服刑人员。同时,刑罚执行科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进一步联系,了解司法所出具不宜纳入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及原因。掌握相关情况后,监狱派干警到司法局和司法所开展外调工作,经过沟通和交流,司法所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人改造人的宗旨,出具了《关于冯某假释评估情况的补充说明》,同意将冯某纳入社区矫正。 综合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监狱认为该服刑人员主观恶性不深,可以适用假释,为此,积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取得了法院、检察院的支持,决定对冯某重新启动提请假释程序。 2017年11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太平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冯某提请假释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冯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冯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 “冯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冯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冯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1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冯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