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1976年8月25日生,农民,贵州县兴仁县人。2015年李某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0841.66元。2015年4月24日交付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7年5月、2017年8月、2018年4月、2018年9月分别获得一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李某系累犯,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分监区建议对李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二监区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对李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在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方面多次被扣分,建议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决定对李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3日,安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因其系累犯,且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法裁定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