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董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董某某,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董某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以(2012)呼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7462元。被告人董某某及三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内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23年10月11日止。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5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日期:2023年1月1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罪犯董某某提请减刑案。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月18日该犯委托其亲属将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7462元全部履行,综合考虑,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一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合议认为,董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董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6月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董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董某某减刑建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9月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董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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