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64年10月24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某区;因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3月18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以下简称“南宁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减刑一年;2017年1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减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17日止。因患严重疾病,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其于2017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7年8月7日,李某某因反复大便出血2个多月,被送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茅桥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茅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予以支持对症治疗,效果不佳。2017年8月18日经病理检查,诊断为:1.直肠腺癌;2.结肠增生性息肉。2017年8月29日茅桥医院给其下病重通知。 南宁监狱九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后,监狱委托茅桥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组成,以下简称“疾病鉴定小组”)对李某某进行疾病诊断。2017年10月12日,疾病鉴定小组召开集体会议,进行疾病诊断。疾病鉴定小组综合该服刑人员的各项检查结果、病理报告、临床表现及相关病例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李某某患直肠腺癌,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时向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对李某某的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南宁监狱收到《罪犯病情诊断书》后,及时联系李某某的家属,其妻子表示愿意做为保证人,并到监狱办理相关手续。监狱刑罚执行科通过询问和调查,认为:李某某的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为李某某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并共同居住。保证人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监狱根据上述情况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让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要求李某某家属积极参与李某某的监督管理教育,实施内部制约。 南宁监狱九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进行集体研究。会议根据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款之规定,保证人符合保证人资格,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在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九监区警察集体研究提出的建议后,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进一步核实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和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及保证人具保条件,监狱委托南宁市某某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某某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收李某某回到辖区内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南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驻监检察室派出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南宁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南宁监狱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李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提请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收到南宁监狱上报的提请李某某案卷材料后,按程序先由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由茅桥医院医学专家及聘用两名社会医院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组成)对李某某的病情诊断、疾病材料清单及规范性治疗情况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经查,并结合该服刑人员的临床表现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从其直肠取出的8块肿物组织进行病理检查的结果:1.直肠腺癌2.结肠增生性息肉,该小组认为监狱上报的该犯病史资料、客观医技检查依据等相关疾病材料符合《广西监狱系统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诊断相关辅助材料工作规范》要求;该服刑人员患直肠腺癌,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卫生装备处审查后作出:罪犯李某某患直肠腺癌,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审查意见。刑罚执行处召开处务会对该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报广西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自治区监狱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审查小组一名医学专家列席会议)。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学专家介绍疾病审查情况后,评审委员逐一查阅案卷并发表意见,一致认为李某某的实体和监狱办理该案件的程序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狱征求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均复函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李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南宁监狱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于2018年1月4日,将李某某押解至居住地,与当地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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