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罗某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6日,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接到报警,报案人钟某称一伙人在盗窃摩托车过程中被自己发现,发生争执,该团伙中的一人驾驶被盗摩托车急转弯,致使自己摔倒在地。公安机关接警后立案侦查,将该团伙大部分成员抓获,其中包括本案受援人罗某(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中发现,2016年3月7日下午,罗某同另外三名同伙驾驶两辆摩托车,窜至珠海市香洲区界涌团结路一带寻找作案目标。由一人动手开锁,其他人望风接应,共盗得两辆女式摩托车,交由罗某及另一人使用,两人被抓获后,摩托车被扣押。经鉴定,罗某使用的摩托车价值1707元,另一人使用的摩托车价值1577元。该次盗窃作案未查找到受害人,但有参与作案的四人稳定一致的供述、扣押的作案工具和赃物摩托车、摩托车的价值鉴定意见等证据。根据罗某供述,其还参与了另外几起盗窃摩托车案件,但赃物已被其他人销毁,且其他同案犯口供均不一致,未能形成有效证据链。因此,公安机关在2016年3月11日根据3月6日抢劫(后经证实罗某并未参与)、3月7日盗取两辆女式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对罗某执行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送达的《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当天立即指派代理此类案件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状况的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丁煜律师为罗某提供刑事辩护。 丁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罗某,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丁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在《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中认为罗某涉嫌抢劫罪,但是罗某自己并不承认有抢劫的事实,称自己是在接受讯问时才得知其他犯罪嫌疑人还实施过抢劫的行为,但自己并未参与。在签署讯问笔录时,罗某曾表示自己未参与抢劫,但办案人员未充分重视并坚持让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丁律师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丁律师的意见,将罗某涉嫌犯罪的罪名由抢劫罪变更为盗窃罪。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丁律师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罗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犯罪嫌疑人罗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为16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望风、等候、跟随,并未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罗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4.犯罪嫌疑人罗某为未成年人、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罗某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犯罪嫌疑人罗某年少无知,喜欢玩车,在朋友的鼓动下,才参与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罗某也仅负责望风,未实施开锁、偷车等行为,更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在盗窃摩托车后,罗某也没有将其卖掉的想法,而是留着玩,没有再违法犯罪,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小、社会危害小。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规定,珠海市执行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000元以上,而本案中罗某与其他人共同盗窃的两辆摩托车经鉴定价值总计3284元,社会危害性较小。 3.犯罪嫌疑人罗某在案发后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愿望,悔罪态度良好。 4.犯罪嫌疑人罗某是初犯,以前从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小。 (三)犯罪嫌疑人罗某系未成年人,且只有小学文化,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丁律师接受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继续为罗某提供辩护。在阅卷时发现,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仍未能找到涉案摩托车的受害人。结合摩托车为一般物品,本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丁律师立刻改变辩护方向,从有罪从轻变更为无罪辩护。丁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认为罗某不构成盗窃罪。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多方意见及证据,认真研究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罗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最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124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的指控。 丁律师在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受援人罗某辩护的过程中,并未放松对罗某的教育,虽然他的行为最终未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并不代表其行为是正确的,只是法律给予其一次机会,希望他珍惜机会、珍爱自己,改过自新,重新做回阳光灿烂的少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有心理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抵制诱惑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可塑性强等特点,容易步入歧途,在案件侦查、审判等过程中亦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在本案中,办案机关因未重视本案受援人关于未参与其他同案犯的抢劫案件的质疑而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受援人虽有疑问但仍然签了字。如果本案没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这不仅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成长,更会破坏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法治社会要求办案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律师认真负责地做了大量细致刻苦的工作,包括多次会见受援人,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和意见,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积极主动与主办警官、检察官沟通,紧抓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有理有据地阐明观点,在各个阶段的辩护意见均被采纳,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受援人争取到了难能可贵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受援人对律师的信任度较高并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专业要求更高的领域。许多步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有着并不幸福的家庭,缺少家人的关爱和关心,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高度重视对律师的选择,要指派有丰富办案经验、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状况、耐心细致的律师。律师在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言辞慎重、拿捏有度,避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律师不仅要在法律上为未成年人争取最大利益,更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传输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要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造成的严重后果,积极引导其及时调整和纠正行为偏差,惩罚和教育并重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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