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个体经营者,河北省香河县人。马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二中刑终字第9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7日交付河北省保定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8月由河北省保定监狱调至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4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十四监区一分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马某某提请减刑一案。马某某系2015年11月27日从河北省保定监狱调入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因为2017年元月前全国各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不一致,评分标准也不同,得分相差很明显,所以,调来的罪犯首先要进行积分折算。甘肃省武威监狱现行的减刑参考标准是在衡量各减刑指标后,选择了最能客观真实反映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有效积分(除物质奖励分之外)和月平均考核计分(即罪犯获得的计分累计总和与改造月份数的商)作为罪犯呈报减刑的依据,有效总分和月均分都要达到相应的分值要求才可呈报减刑。而马某某转来的档案里没有有关计分考核的资料,只有一份记录马某某曾获得一个记功一个表扬的奖励说明,而且没有附奖惩依据的标准,使得监狱无法完成计分总和的计算及新旧计分的换算。因此监狱经过数次主动与河北省保定监狱协调,调取保定监狱的罪犯考核计分方法和新旧分换算方法,但该监狱的罪犯奖励与甘肃省武威监狱的计分无法统一换算,也就无法将保定监狱的计分合计到目前的计分中,加之马某某调入武威监狱时间较短,其在武威监狱计分总和一直达不到减刑要求的计分条件,截止2018年3月30日马某某累计计分离要求的标准还相差80余分,这时马某某思想负担较重,不利于马某某服刑改造,经民警及时教育及心理辅导,马某某表示能够克服心理因素,积极投入改造,但监狱方还是充分分析了马某某的具体表现情况,综合分析马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档案材料显示马某某在河北保定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马某某调入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被害人家属及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能够认真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和监狱罪犯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不仅能够熟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而且能够贯彻在实际行动中,逐渐变成自觉行动,促进了行为养成;能够自觉参加监狱的教育改造,表现突出;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到课率100%,在改造实践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品德修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弃恶扬善,培养自己的良好的劳动习惯,养成罪犯身份意识、服刑意识、自我教育意识和自我改造意识,积极改造,成绩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监区、分监区安排的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调入甘肃省武威监狱以来没有放松对自己的改造,能够继续认罪服法,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带头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努力维护狱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劳动态度端正,不仅能够尽心尽力完成分监区民警下达的各种劳动任务,还能在劳动过程中爱惜劳动工具,不丢失、不破坏,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和习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可以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自调入武威监狱后至此次呈报减刑前,2016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截止2016年底记功一次,2017年表扬两次。上述现实改造表现能够证明该犯确实具有悔改表现。犯罪性质分析:马某某所犯罪行为强奸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强奸罪应该从严掌控罪犯的减刑间隔和减刑幅度的范围;甘肃省武威监狱截止此次呈报减刑前已服刑二年四个月,已达到法定减刑起始时间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可以减刑。鉴于此,监狱认为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且表现比较突出,经领导研究综合考虑到其在河北省保定监狱的改造表现较好的鉴定,决定可以适当为其降低考核分标准,准许为马某某呈报减刑。由此二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二分监区的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狱政管理科通过复核该犯正档中判决,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一步确认罪犯相关信息,在法定条件审查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查看公示情况、翻阅服刑人员小组会议记录、分监区集体评议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询问部分警察、服刑人员等形式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和复核,认真核查该犯考核计分等,规范相关文书表格。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距离入监以来的执行时间及从严掌控的程度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定条件,减刑建议经过了分监区、监区集体讨论,并公示,对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评审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人员列席会议,作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自入监后的二年四个月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清自己的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同时该服刑人员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监规制度,注重良好行为养成,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狱规定的服刑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和定置化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上述表现,认定该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结合马某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甘06刑更第65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