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2日21时,徐某(男,37岁)在自己家中被人用拳头打伤头面部。徐某伤后于2018年8月13日0时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CT检查示“鼻骨粉碎性骨折”。次日于岳阳市巴陵医院CT检查示“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多发线形骨折”。 为明确徐某的损伤程度,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对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岳阳市二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登记号:0001061473)摘要:患者徐某,男,37岁。入院时间:2018年8月13日00时13分。主诉:外伤致鼻部疼痛伴出血1小时。现病史:患者于1小时前被他人打伤致鼻部疼痛伴活动性出血,受伤当时鼻出血,量较多,部分从口中吐出,有短暂昏迷,无恶心、呕吐,无明显鼻塞,无呼吸困难,具体受伤经过能回忆,立即呼120急送我院,急诊行相关检查后,以“鼻骨骨折”收住我科。专科情况:鼻背部肿胀,无明显淤血,压痛明显,鼻粘膜稍红,双下鼻甲稍肥大,鼻腔内可见大量鲜红色血性分泌物,清理鼻腔后见右侧鼻顶部活动性出血,鼻中隔右偏,中鼻道未见明显新生物,鼻咽部窥视欠清。咽部粘膜淡红,双扁桃体不大,喉镜检查欠配合。胸部压痛明显。入院诊断:1.鼻骨骨折2.脑震荡。 2018年8月13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CT397622号)示:鼻骨粉碎性骨折。考虑双侧上颌窦炎,右侧上颌窦窦腔积液。 2.2018年8月14日岳阳市巴陵医院CT影像报告单(c18867号)示: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多发线形骨折;建议治疗后复查;鼻窦炎,鼻中隔偏曲。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步入检查室,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对答切题。头颅五官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mm,对光反射灵敏。鼻部肿胀,压痛明显,鼻体部向右偏曲畸形,鼻梁处见长2cm、0.7cm皮肤擦伤,已结痂。 3. 阅片情况 综合对比阅岳阳市二人民医院CT片(CT397622号)鼻骨粉碎性骨折;岳阳市巴陵医院CT片(c18867号)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多发线形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徐某于2018年8月12日遭他人拳头打伤头面部,受伤当时鼻出血,量较多,伤后即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鉴定人徐某有明确的外伤史,外鼻突出于面正中部,易遭受外力撞击而发生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影像学检查首选CT,阅岳阳市二人民医院CT片:鼻骨粉碎性骨折,见皮下软组织肿胀、积气;岳阳市巴陵医院CT片:双侧鼻骨见多条骨折线,见骨折端明显移位,提示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后鼻骨部位图像特点符合鼻骨骨折的影像学特征。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某被他人用拳头打伤头面部,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鼻骨粉碎性骨折”条款之规定,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