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薛某与谢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孟州市某镇村民薛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与谢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薛某受伤住院,被诊断为左肩锁骨脱位,行“左肩锁骨脱位固定术”。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同谢某多次联系赔偿事宜,希望谢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事故中的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谢某一直推诿,2021年11月某日,薛某来到孟州市某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征得谢某同意后,交调委受理了此案。调解员认真查阅了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薛某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单等证据材料,了解到了薛某的基本情况。薛某今年66岁,2020年11月某日遭遇车祸后第一次住院18天,医疗费21679.51元,医嘱为“加强营养、定时复查(2周一次);第二次住院时间为2021年10月某日,共计8天,医疗费5833元,医嘱为“间断换药,术后2周拆线、定期门诊复查(2周一次)、休息1个月。”两次住院治疗费共计2753.22元,定期门诊复查产生检查费600元,加上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各项费用,薛某要求谢某赔偿4万元。 随后调解员与谢某沟通,了解到谢某今年24岁,无固定职业,事故发生时所驾驶车辆为其叔叔所有,对于薛某要求的4万元赔偿,谢某表示自己没有工作,赔偿能力有限,承担不了这么多的赔偿金。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薛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是事实,有权要求谢某赔偿有关费用。对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珍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可由谢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事故中费用。听了调解员的分析,谢某同意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再赔偿不足部分,但对于赔偿金额,希望薛某能降低一些。 见谢某的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员进一步作出分析,即先确定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再计算薛某赔偿数额,对理赔后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进行分配。 调解员与谢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后,保险公司告知,此事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内赔偿医疗费》为18000元。电动车损坏由保险公司负责维修。对于保险公司理赔后不足部分,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明确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标准后,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薛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费用进行了计算。薛某的两次住院时间为26天,产生医疗费共计27513.22元;护理费,其住院26天,休息一个月,为7529.2元(56天*134.45元/天);交通费500元;营养费520元(26天*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26天*50元/天);检查费600元;以上共计37962.42元。机动车投保的强制责任险可理赔18000元,故不足部分为19962.42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谢某负主要责任,薛某负主次责任。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谢某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即15969.936元。 薛某对调解员的计算结果无异议,要求尽快落实到位。谢某认为,在保险公司理赔后,自己仍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款,虽然较刚开始相比少了很多,但自己目前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仍然无法负担,希望对方能再降低赔偿数额。 通过沟通,调解员认为,谢某虽然有赔偿意愿,但个人能力有限,无法负担,建议谢某与家人协商,能否共同承担。随后,调解员和谢某一起与其家人进行了沟通,因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是谢某叔叔,为使事情得到尽快解决,谢某叔叔愿意代为赔偿,但也希望对方作适当的让步,降低赔偿数额。随即,调解员联系薛某,从情理出发,向其讲述了谢某尚无工作、经济情况不佳、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目前已做通谢某叔叔思想工作,其叔叔代为赔偿,建议薛某作出一定让步,让纠纷得到尽快解决,恢复正常生活。薛某考虑后,同意了调解员意见,愿意降低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多次协商沟通下,谢某与薛某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1.谢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由薛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18000元; 2.谢某一次性赔偿薛某11800元; 3.薛某的电动车由保险公司负责维修; 4.谢某的车辆损失自负; 5.此事了结,此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字双方就此事互不纠缠,不在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此调解案由于申请人治疗时间长、费用高、赔偿项目多、数额较大,调解过程比较复杂。而被申请人虽有赔偿意愿,但无赔偿能力。调解员首先确定事故中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又根据事故的责任划分核算赔偿数额,在被申请人赔偿能力有限时,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恪守第三方立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调解当事人的纠纷,最终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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