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波申请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谭某波与向某于200X年XX月相识恋爱,200X年农历XX月开始共同生活。200X年XX月XX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谭某懿。201X年XX月XX日双方在巴东县沿渡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2X年XX月XX日,向某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波离婚。经查,谭某波与向某婚后有共同存款60万元。201X年XX月,谭某波突发大面积脑梗塞,经治疗好转。202X年XX月XX日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经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同意离婚;谭某懿随向某共同生活,向某自愿放弃谭某波支付抚养费;共同存款60万元由向某、谭某波、谭某懿各分得20万元,考虑到谭某懿才年满12周岁,不易过早分配大额财产,谭某懿理应分得的20万元如何保管成为本案的难点。办案法官经过深思熟虑且与当事人商议后电联公证处,商议如何解决此事。因湖北省巴东县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尚不具备办理提存业务的条件,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公证处建议给其办理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公证。202X年XX月XX日,向某、谭某波及其母仁某秀、其妹谭某红一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公证。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严格审查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基本材料,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考虑到谭某波的特殊身体状况,经与谭某波、谭某红、仁某秀商议,我处采用法院的处理办法将谭某红列为谭某波的代理人,在谭某波不能到场时,由其出面进行资金监管,并为其出具了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公证。拿到公证书后,我处指派2名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前往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金堂支行以谭某懿的名义在该行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15万元直至谭某懿成年,这一举措,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同时也对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证书格式】

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 男方:谭某波,男,198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422XX,住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长梁村X组X号。 代理人:谭某红(系谭某波的胞妹),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422XX,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X村X组X号。 女方:向某,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422XX,住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X村X组X号。 男、女双方于202X年XX月XX日经巴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民事调解书([2021]鄂2823民初100X号),在该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谭某波、向某、谭某懿各分得20万元,为保证女儿今后的学习、生活,双方就谭某懿的抚养费20万元的监管作如下约定: 一、双方商定将分给女儿谭某懿20万元中的15万元以女儿名字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同时将该存单存放于巴东县公证处,由公证处代为监管,在女儿18周岁以前,双方均不得提取该款。 二、剩余的5万元由谭某懿的母亲向某代为管理,用于女儿谭某懿的日常生活开支。 三、若女儿谭某懿有意外情况确需使用上述存款的,由男女双方同时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四、男方因病,目前头脑清醒,但不能口述,故经男方自己和母亲、妹妹商议,确定由其妹妹谭某红作为代理人,在男方不能到场时,由谭某红代为行使上述权利,方可使用该笔存款。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巴东县公证处一份、银行留存一份。 男方: 女方: 代理人: 2021年3月17日 公 证 书 (2021)鄂巴东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谭某波,男,198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XX,住址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X村X组X号。 代理人:谭某红,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XX,住址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X村X组X号。 乙方:向某,女,198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XX,住址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X村X组X号。 公证事项: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 甲、乙双方于202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当事人于202X年XX月XX日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签订本协议的时候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订立该协议书的时候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谭某波及其代理人谭某红和向某于202X年X月X日经协商一致签订《子女抚养费监管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按指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巴东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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